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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泸商运[2007]22号)

   日期:2013-01-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35    

  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

 

  现将《泸州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泸州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布置,针对今年生猪价格上涨和肉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市政府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制定我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今年年底前,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监管责任目标

 

  2007年9月底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区县经济和商务局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企业责任目标:今年9月底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了责任追究制度。

 

  市商务局已成立了食品等产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场运行调节科。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各自辖区的生猪屠宰进行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生猪屠宰状况,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及整治目标。市商务局近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厂(场)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做好肉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

 

  《泸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肉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商务局牵头,此专项整治包括从生猪生产、运输、屠宰加工、市场销售和消费各个环节,因此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会同畜牧、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按照各自职责对屠宰加工和肉食品安全实施检查。

 

  (三)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履行职责。

 

  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督促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限期予以整改。强化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各屠宰厂(场)要认真履行好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来源信息不安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四)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场)设置情况。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情况进行排查,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由附近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

 

  2、检查定点屠宰厂(场)生产条件。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屠宰厂(场)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和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厂(场)管理情况。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要全面检查屠宰厂(场)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检查生猪进厂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检查猪肉品质检验记录;检查病死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是否对病死猪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通过全面检查,并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打击制售病害、注水猪肉行动,掌握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个厂(场)建立档案。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布置下,联合公安、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私宰频发地区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

 

  (六)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照《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四、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布署阶段(一个月,8月中旬至9月中旬)。层层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传达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特别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与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签订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要制订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与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一个半月,9月中旬-10月)。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屠宰厂(场)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2个月,11月-12月)

 

  2007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的经费,完成整改工作。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在每周二下午18:00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市商务局。

 

  在此期间,市上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重点抽查。

 

  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要认真组织检查,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市商务局将及时在市商务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随时进行监督复查。对循私舞弊,提供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处理。

 

  2007年12月1日-5日,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2007年12月6日-15日,市商务局组织区县局进行交*检查和验收。

 

  2007年12月17日前,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上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1、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和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2、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doc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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