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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0号)

   日期:2013-01-3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9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本市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鲜活农产品是市民日常饮食生活的重要必需品,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关系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精神,现就加强本市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围绕“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努力构建并不断完善辐射长三角、面向全国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更好地服务“三农”、服务国内外企业总部经济、保障民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科学规划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布局,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及设置规则,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支撑流通领域食品供应和安全体系建设,增强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流通环节管理效率,努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

 

  (二)坚持贴近民生。依据消费水平及消费结构变化,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网点和设施建设,建立安全、诚信、舒适的消费环境。

 

  (三)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形成以消费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有效监管和适度调节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形成以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食品超市为流通主渠道,以“农超对接”等多种产销衔接为方向,以周末蔬菜直销市场等直销直供业态为补充,较为完善的鲜活农产品流通和安全保障体系。

 

  (一)确保农产品均衡有效供给。实行地产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制度,逐级分解落实地产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稳定粮食、蔬菜、生猪、家禽、鲜蛋、鲜奶和淡水养殖生产能力,优化农产品结构,增加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农产品供应量。

 

  (二)建立有序高效的流通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作用,促进贸易繁荣,产销对接顺畅;确保农产品供应丰富,流通规范有序;促进市场合理布局,增强辐射功能。

 

  (三)建立严格科学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农产品检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鼓励净菜上市。建立和完善鲜活农产品流通行业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使相关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较为完备,检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逐年减少。

 

  (四)建立覆盖更广的信息追溯体系。流通领域猪肉、蔬菜追溯系统基本实现全覆盖,使用范围、追溯覆盖面逐步扩大到水产、清真牛羊肉、水果、粮食、南北货等品种。

 

  (五)建立现代化的冷链物流体系。提高流通冷链比例,逐步降低腐损率,肉类、水产、果蔬等重点品种的冷链流通率分别提高到40%、30%、20%以上,流通环节产品腐损率分别降低到8%、10%、15%以下。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行产地预冷、全程保鲜。扶持地产农产品收集、加工、包装、贮存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买保鲜冷藏库,不断完善田头冷链建设,延长鲜活农产品的保质期,为后续的物流环节创造有利条件。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级加工和贮存设施予以补助。(实施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二)规划和推进建设批发市场体系。形成以现有大型综合性中心批发市场为骨干,现有区域性消费市场为辐射地,现有专业批发市场为补充,郊区产地初级市场为基础的批发市场网络体系。规划好国际农产品物流中心。重点支持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建设和运营,协调上海进出口农副产品国际贸易试点区建设相关工作,帮助上海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拓展业务,搞好周边市场的整合、衔接,充分发挥政府的公益性作用。发展江桥、江杨、农中心等批发市场群的作用。完成一批市场的升级改造改建和管理水平提升。支持配送中心发展。加快冷链配送体系建设。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产销一体化和产业化经营。(实施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发挥“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功能。建立鲜活农产品国际贸易平台。以大流通促进大市场形成,以大市场保障本市粮食等农产品安全。构建现代化、规范化的粮食大市场交易平台。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建设好国内第一个集粮油储备、加工、配送、中转、贸易于一体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中心——上海良友新港项目。全面扩大冷鲜肉销售,形成冷链物流配送体系。降低代宰比例,提高屠宰企业自营比例。建设一批蔬菜直供基地,促进配套产业集群建设,加强信息集散和产业服务功能,实现由商品经营向资产经营、资本经营的跨越。(实施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建设交通委、各区县政府)

 

  (四)积极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加快鲜活农产品流通现代化“七化”(即组织化、规模化、品牌化、包装化、规格化、冷链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流通效率,实现流通交易增值功能。积极探索规模化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指数机制。(实施部门: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

 

  (五)完善鲜活农产品现代零售流通模式。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菜市场布局和管理。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公益性探索。加快推进生鲜食品超市建设。推进建设与发展城市配送相结合的鲜活农产品网络营销模式。鼓励流通领域龙头企业探索无店铺销售模式,通过在线信息发布、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网下配送,实现网络流通模式,并逐步向较高层次的电子商务过渡和升级。(实施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各区县政府)

 

  (六)促进产销对接,扩大地产农产品订单采购量。培育壮大一批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加大对“菜篮子工程车”的扶持力度,健全农产品购销流通队伍,逐步建成产销一体化经营体系。利用网络、展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鲜活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企业等直接对接、看样下单,提高订单履约率。同时,在城市居民社区增加直供直销点,保护销售者利益,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实施部门:市农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七)加强价格监测,提高价格预警能力。逐步建立地产蔬菜成本与田头交易价格采集制度,完善市场批发价和市场零售价监测系统,全面掌握田头交易价、市场批发价和市场零售价等各项数据,及时发布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生产和消费。建立本市农产品价格风险预警专家组,加强对农产品价格实时数据的研究,及时对异常波动进行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农产品信息共享平台,增强地区间相关数据的处理能力。(实施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八)加强储备和市场监测,完善应急预案。完善粮食、食用油、猪肉等主副食品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发挥基地和主要批发市场吞吐功能,指导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适当增加蔬菜、猪肉等商品的商业库存。完善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投放网络,制定应急投放预案。(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区县商务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建立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构,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保障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订发展规划。各区县商务部门要会同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区域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调查,全面、正确地了解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交通、人口与现有流通网络分布等情况,根据优化网络结构、改善服务功能、满足市民生活需求等要求,制订和完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增加财政投入。市、区县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一是支持粮食储备库体系建设。二是支持蔬菜低温库建设。三是支持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建设。四是支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五是支持冷链配送物流体系建设。六是支持市场交易场所改造以及检测设备、大型冷藏保鲜设施、冷藏运输工具、企业信息化、零售网点改建;鼓励企业增加配套设施投入,并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七是加强生猪屠宰场改造,提高肉品质量保障能力等。

 

  (四)加强人员培训。要强化对流通领域经营者、市场开办者、运销户和场内经营者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素质,使经营者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五)搞好舆论宣传。全社会要高度重视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要提升流通环节标准,加强规范经营宣传教育、突出品牌效应。加强管理、提升能级,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及舆论氛围。增强公众健康消费、安全消费观念,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用好监督权,确保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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