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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郴食药监发〔2011〕86号)

   日期:2013-02-0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65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现将《郴州市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郴州市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编制依据

 

  2.  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

 

  2.1 调查处理的组织及职责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3.  报告

 

  3.1 常规报告

 

  3.2 紧急报告

 

  3.3  报告时限要求

 

  4.  调查与控制

 

  4.1 准备工作

 

  4.2 医疗报告

 

  4.2 调查取证

 

  5.  食物中毒的确认

 

  5.1 食物中毒诊断原则

 

  5.2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6.  食物中毒的处理及责任追究

 

  7.  工作保障

 

  7.1 技术保障

 

  7.2 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

 

  7.3 常规监督、监测

 

  7.4 后勤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解释和说明

 

  8.3  事故分级

 

  9.  附件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1.2.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2.4.依靠科学,有效应对。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对餐饮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

 

  2.1.调查处理的组织及职责

 

  2.1.1.领导小组成员

 

  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局长担任,设副组长一名,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餐饮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科、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办公室、监察室、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及其他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餐饮环节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协调、业务指导工作。

 

  2.1.2.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城区直管餐饮单位食物中毒事件的日常运行管理。办公室设在餐饮安全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餐饮安全监管科科长担任,具体承担管辖范围内的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事务及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2.1.3.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管辖范围内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工作;

 

  (2)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审核有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经费及使用情况;

 

  (3)做好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及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4)加强区域合作,交流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工作经验,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环节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任务。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制定本市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相关机构检验中毒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制订本级预防控制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填写《食物中毒事件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或疑难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预防控制食物中毒发生的各项措施;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负责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2.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负责制订、修订本级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的监测、预警、报告工作方案;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监测结果,分析全市可能存在食物中毒的隐患,提出预警建议;组织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调查组,配合有关机构开展辖 区内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检验等工作,配合上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或疑难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验工作,为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提供流行病学依据和检验数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食物中毒发生单位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停止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同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保留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容器、设备和现场,保留病人的吐泄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材料、样品等;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各项行政控制措施。

 

  3.报告

 

  3.1.常规报告

 

  3.1.1.法定报告单位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2小时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1.2.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的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发生中毒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物及中毒症状等有关内容。

 

  3.2.紧急报告

 

  发生下列食物中毒情况时实行紧急报告

 

  3.2.1.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报告单位应当立即(2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经过初步调查核准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

 

  3.2.2.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或者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6小时内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3.3.报告时限要求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2小时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调查与控制

 

  4.1.准备工作

 

  4.1.1.报告记录

 

  设立食物中毒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时,要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主要内容有:中毒发生单位及地址;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食品及进食人数;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等。同时要通知报告人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吐泻物以及可疑中毒食物以备取样检验。

 

  4.1.2.执法文书

 

  餐饮监管执法人员进行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应准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控制决定书、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封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等相关文书和记录。

 

  4.1.3.采样工具和样品容器

 

  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准备采样工具有注射器、肛拭子、消毒棉签、消毒纱布、调匙、酒精灯、无菌镊子、剪刀、勺、夹子、75%酒精及其他消毒灭菌器具;样品容器有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灭菌粪便盒、保温瓶等。

 

  4.1.4.检验设备和取证工具

 

  现场快速检验箱、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

 

  4.1.5.防护用品和相关资料

 

  工作衣或防护服、口罩、帽子、手套、靴子等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准备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技术参考资料。

 

  4.1.6.现场控制措施

 

  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送中毒人员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4)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5)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6)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7)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4.2.医疗报告

 

  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凝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组织将中毒人员送往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救治。

 

  4.3.调查取证

 

  4.3.1.流行病学调查

 

  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及时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的要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中毒病人的时间、空间及人群间的分布情况;发病前72小时的饮食史,初步判定可疑餐次、可疑中毒食品;调查进餐时间和发病时间,计算中毒的潜伏期;重点调查首例病人、末例病人、特殊病人进餐及发病情况;临床表现、症状、体症、治疗及预后等。

 

  4.3.2.样品采集和实验室检验

 

  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通过初步调查结果和对中毒事故的初步判断,根据需要进行采样,样品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食品原料及剩余食品;患者的呕吐物、粪便、血液、尿液;食品容器及加工工具表面涂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手拭、肛拭,必要时可做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其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等。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病人的临床表现及样品采集情况,进行生物性、化学性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成分的实验室检验,以确定食物中毒病因。

 

  4.3.3.卫生学调查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内容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卫生状况是否良好;食品加工工作环境、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以及食品原料的来源,加工成品的流向;产品的配方,日生产加工数量及时间,食品存放条件等。要做出全面的调查和认真询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由陪同检查人员签字认可。

 

  5.食物中毒的确认

 

  5.1.食物中毒诊断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

 

  5.2.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确定食物中毒:

 

  5.2.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该种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5.2.2.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5.2.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5.2.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5.2.5.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但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6.食物中毒的处理及责任追究

 

  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报、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设,明确执法责任,把执法责任制落实到人头,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监管不到位或执法不力造成所监管的单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的有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7.工作保障

 

  7.1.技术保障

 

  成立市级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评估专家组,为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指挥决策提供专家咨询,对重大、疑难和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进行专家评定等。

 

  食物中毒事故专家组的工作职责:了解和掌握市内外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贯彻执行公共卫生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对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工作的各项规划、方案等进行技术评估;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参与食物中毒事件事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7.2.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

 

  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检验所及卫生检验专业人员组成。

 

  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工作职责是: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现场采样、检测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上报等;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个案调查、现场调查、取证;协助和指导食物中毒现场救援和后续治疗;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提出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意见;开展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7.3.常规监督、监测

 

  充分利用监督、监测资源和疫情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强化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的监督、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大餐饮安全监管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集体用餐单位、大型餐饮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测工作,提高各类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规范食物中毒报告和资料汇总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告卫生监督、监测结果。

 

  7.4.后勤保障

 

  7.4.1.物资储备

 

  建立处理食物中毒事故的各项物资储备,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取证工具、交通和通讯工具、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7.4.2.经费保障

 

  上报市财政局保证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所需经费。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名词解释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8.3.事故分级

 

  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分别简称为I级事故、II级事故、III级事故和IV级事故。

 

  8.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IV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或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

 

  8.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III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8.4.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II级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9. 附件

 

  1、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人员通讯录

 

  附件1: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玲玲

 

  副组长:唐峰、谢江华

 

  成  员:崔铀能、谢敏、邓雪莲、王丹、蒋土华、雷小勇

  附件2:

 

  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人员通讯录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手机

1

陈玲玲

局  长

2626996

13873507177

2

唐  峰

副局长

2626333

13517354019

3

谢  敏

科  长

2626323

1357353535

4

邓雪莲

科  长

2626386

13807357656

5

王  丹

稽查支队长

2626311

13975779218

6

袁  华

副科长

2626327

13975567931

7

李佑明

副科长

2626327

15873509354

8

罗忠标

副主任科员

2626382

13017358836

9

王克波

副主任科员

2626382

13975501928

10

梁  卫

科  员

2626381

15873504265

11

侯文华

科  员

2626383

13807359801

12

田  芳

副主任科员

2626383

13875516255

13

雷小勇

主管医师

2321855

13973513687

14

吴美香

副主任药师

2321855

18907356383

15

黄灿华

主任药师

2321855

13517351105

16

邱剑华

主管药师

2321855

13975551809

17

黄丽彬

副主任药师

2321855

13807355884

18

欧阳吉德

主管药师

2321855

13787351406

19

谭智艳

主管药师

2321855

13337354200

20

肖文莉

主管药师

2321855

138755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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