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日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省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根据水利部分配我省的指标,依据《河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确定我省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7%(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6%。到2015年前,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加快“四网一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
1用水总量控制。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要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利用2年时间制定和完善河流、湖库、引江、引黄水量分配方案。新增取水许可审批要符合我省《用水定额》标准,在当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满足节水要求且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
2严格水资源论证。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逐步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和业主单位、论证单位、审查专家及审批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设项目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细化计划用水管理措施,保护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
4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重新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实行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建立地下水位预警机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增自备水源和自备水源用户,在城市公共供水可到达的地区,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自备水开采量。制定实施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各市(含县城)自备井全部关闭,逐步削减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超采量。
5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依法严肃查处。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全面落实发电、工矿、基建施工、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
6积极推进非常规水利用。开发利用微咸水、再生水、海水淡化、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并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在中东部平原地区积极推广地下水咸淡混合灌溉;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其中城市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到2013年,设区市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新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宾馆、公共设施、小区等建设工程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扩大沿海地区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对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的,不计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7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调入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制定全省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供水调度,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1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突出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定额管理,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技术,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生活社区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改进居民用水计量方式,推动城市生活小区非常规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对高尔夫、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2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将用水定额管理落实到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量审批、用水计划下达、节水水平评价等工作环节中,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根据我省《用水定额》,核定各行业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严格管理临时取用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3健全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已建成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须逐步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4强力推进水平衡测试。改建、扩建工程申请用水指标,超计划用水,产品结构、生产工艺以及水处理水循环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用水户要开展水平衡测试。特大型、大型企业和日取水量高于1万立方米的用水户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日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用水户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提出开展水平衡测试单位名单,并严格按计划开展工作。对按计划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优先安排节水改造项目。水平衡测试成果报告实行分级管理,严格管理水平衡测试单位。
5积极推广使用节水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省水利、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1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2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实行区域限批,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
3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及其检查评估工作。到2015年,实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的目标,其中重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加强执法检查,防治水体污染,强化水量水质监测、工程维护、科学调度,保障供水安全。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备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三、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一)地表水监测站网。目前重要河流的省界断面建有国家站点25处,需增加出境和平原入境断面9处,建设36处市界断面水量控制站。到2012年,全省主要市界断面监测率达到50%;到2015年,市界断面监测率达到100%。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我省现有地下水基本监测站909处(其中水位监测站803处,开采量监测站106处),结合国家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和我省平原区地下水动态变化实际,实施全省地下水位动态监测,重点对平原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监测。到2015年,建成地下水基本监测站2045处(新建井934眼,改建井1111眼),其中列入国家的989处。建立地下水动态预警机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科学设立红、黄、蓝3条地下水位(埋深)警戒线。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时,及时发布相应预警级别信息,并限制或停止开采地下水。
(三)水质监测站网。在已有水功能区监测站点基础上,建立与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实现对全省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跨市界河流断面、重要水源地的监测。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现有水质监测站点52处,需增加水质站点72处。增加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站31处。对汇入水功能区的108个入河排污口进行布点监测,其中25个年排污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实行自动水质监测。
(四)重点取用水户监控网。力争3年内对全省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非农取水户实现实时在线计量监控,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取水户采用IC卡计量监控。对大中型水库供水和大中型灌区取水实行水量监控,其中大中型灌区渠首监测点60处,中型水库站38处,平原大型闸坝9处。对开采地下水的农业用水户的监测采取水量监测与耗电量法(耗油量法或出水量法)结合的计量方式。2012年,全省非农业取水计量率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自动监测计量率达到40%,大中型灌区取水口取水计量率达到80%;到2015年,全省大中型灌区取水口取水计量率达到100%,斗口取水计量率达到50%。
(五)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在目前已有的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依托省水文局和各设区市、县(市、区)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力争3年内建成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全省的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及处理系统。
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步骤
(一)实施推进阶段(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2012年8月,各设区市将2015年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和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分解到县(市、区)。12月,全省完成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提出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与地下水位双控制目标;建立取水许可证管理登记数据库;完成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2013年4月,编制《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办法》。2014年12月底,依托现有国家地表水水质、水量、地下水动态等站网,完成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监控设施建设,建成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二)评估考核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4年,全省全面建立监测和评估考核体系,对各设区市2013年监测评估指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试考核。2015年,进一步完善控制指标、实时监测和考核评估“三个体系”,对各设区市2014年监测评估指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科学分解本行政区域考核指标,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各尽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前期工作和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和水环境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理顺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加强水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评估考核逐步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开展水权制度建设试点与推广,加强用水者协会组织建设。
(四)广泛动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水、爱惜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政策、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舆论监督,严肃处理浪费水、污染水以及乱采地下水等违法行为。
(五)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水资源管理作为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市、县限期整改并实行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区域限批政策。
附件:1. 各设区市2015年各项控制指标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