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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商建设〔2011〕96号)

   日期:2013-02-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53    

  各相关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33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146号)精神,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以下称“试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发挥预期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33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146号)精神,以及《湖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1]  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授权实施的对试点项目筹建、实施过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事前和事中督查指导,对建设完成的试点项目验收、运营跟踪和绩效评估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试点项目监督管理采取省级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属地管理、第三方监督的方式进行。

 

  统筹指导是指试点项目的建设、验收及绩效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

 

  属地管理是指省级主管部门依托试点项目所在市(州)、县商务及财政部门(以下称“属地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职责对各试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及后期运营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方监督是指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独立地位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以下称“第三方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和本办法,对试点项目提出验收和绩效评估意见,并将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监督机构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试点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自觉接受属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职责。

 

  (一)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试点项目的支持方向、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等各类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授权并指导属地管理部门、第三方监督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检查、验收和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督导第三方监督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工作;

 

  (四)针对试点项目建设和运营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指导,提出整改或处罚意见;

 

  (五)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省内试点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并监督地方按规定做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属地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督查试点项目承办单位对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试点项目建设质量、建设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编报试点项目的实施及运营情况、现场检查报告等各类监管工作报告;

 

  (二)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办单位,并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试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授权,组织试点项目的初步验收,向省级主管部门编报试点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四)建立规范的项目资料档案和项目监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建设和项目监督检查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以试点项目建设带动和组织协调好当地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六)落实各项承诺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省级主管部门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监督机构职责。

 

  (一)在试点项目建设期内,为省级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支持;

 

  (二)牵头组织对参与试点的承办企业和试点项目的建设内容开展合规性与可行性评审;

 

  (三)组织试点项目核查验收,向省级主管部门编报试点项目核查验收报告;

 

  (四)对试点项目后期运营效果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估,编报绩效评估报告。

 

  第七条  承办单位职责。

 

  (一)按照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规范,组织试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

 

  (二)以试点项目为依托,贯彻实施农产品流通的各项政策、规范和标准;

 

  (三)接受省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和第三方监督机构对试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配合完成各项监管工作;

 

  第八条  监督管理内容。

 

  (一)试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和预期目标(项目建设和验收标准依据见附件);

 

  (二)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投资到位,配套资金投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三)试点项目后期运营是否顺畅,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监督管理方式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试点项目抽检和初步验收可以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试点项目总体验收管理工作必须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监督管理程序。

 

  (一)定期报告程序。试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由试点项目承办单位每月3日前向属地管理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及运营信息,属地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向省级主管部门编报试点项目简报。

 

  (二)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需要项目主管单位和属地管理部门组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前,提前7个工作日内通知试点项目承办单位检查内容,在检查结束后向省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和试点项目承办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三)项目验收程序。试点项目建成后,由承办单位自行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属地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核查项目总体验收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及单位进行全面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属地管理部门和试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根据需要,省级主管部门可以对第三方监督机构的验收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建设不能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建成的,试点项目承办单位应向属地管理部门提交延期报告,并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进行延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试点项目承办单位的检查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纠偏意见。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督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地对试点项目的监督、验收及评估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报告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省级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承办单位对第三方监督机构出具的各类报告、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书面形式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商务厅会同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项目建设和项目验收相关标准依据

 

  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

 

  2、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

 

  3、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验收标准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商建设〔2009〕86号)

 

  4、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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