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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2〕29号)

   日期:2013-02-2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8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长沙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和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促进我市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22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划布局

 

  (一)到2015年,全市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超过6家。

 

  1、在湘江以东、湘江以西(宁乡县内)各设置1家大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最高等级要求;对市区现有不合格的定点屠宰企业逐步实施关闭转向,实现屠宰企业由小型分散粗放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转移目标;市区不再另行规划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

 

  2、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可分别设置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对现有不合格的定点屠宰企业实行整合兼并、改建迁建,逐步实现全面达标要求。

 

  (二)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县城以上城区不得设立小型屠宰点。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水产、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乡(镇)、农村和边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小型生猪屠宰点;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供应当地市场,其具体供应销售区域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二、设置条件

 

  (一)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的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五百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出水水质和水量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受纳水体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有与屠宰规模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相应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设置程序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须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申请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须征求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资料应包括:书面申请;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出具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涉及新建厂(场)、点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小型生猪屠宰点建设竣工后,根据书面验收申请,由市或区县(市)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环境保护部门单独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下发排污许可证,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别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四、监督管理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各级商务、畜牧兽医水产、环保以及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证牌管理,规范证牌使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严格按照商务部规定式样制作;本市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使用定点屠宰代码为A 08010X0X,其定点屠宰证书须市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小型生猪屠宰点,使用定点屠宰代码为B 08010XXX,其定点屠宰证书须区县(市)人民政府盖章生效。

 

  生猪定点屠宰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异地设立分厂(场);确需设立的,应当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点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牌。

 

  五、本方案自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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