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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有关重点工作督查的通知(苏动监[2013]1号)

   日期:2013-03-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32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全年动物卫生监督重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检疫票证电子化管理系统和检查站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兽药使用和“瘦肉精”监管监测工作,省所决定于近期对有关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现将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1、省农委《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3〕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查是否转发文件,制定推进建设实施方案以及成立领导小组情况。

  2、查各地移动智能识读器的使用和免疫信息的采集上传情况,要求春防期间使用移动智能识读器输入上传免疫信息。

  3、三期工程建设情况,查市级动物溯源数据库建设和执法取证设备(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采购情况;查县级电子出证设备(电脑、传真机、省发打印机)和执法取证设备采购情况;查检疫申报点机打检疫出证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齐全。

  4、溯源设备管理情况,查移动智能识读器、电子出证设备和溯源执法取证设备的登记保管、发放记录等。

  (二)检疫票证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

  1、查各试点县检疫票证电子化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

  2、收集各地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分析部分试点县推进速度慢的原因,督促进度慢的试点县尽快开展电子出证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

  1、查检查站网络连接情况,要求各检查站加快监控系统建设,尽快接通网络(要求带宽4兆以上),确保全省检查站监控系统3月底前验收,完成建设任务。

  2、通知与外省交界的连云港、徐州、宿迁、淮安、扬州、南京、常州、无锡、苏州、南通、昆山等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先行考虑指定通道的设立问题。

  (四)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1、省农委《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规范用药宣传活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13〕1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印发《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一封公开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否签订《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

  2、省农委《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12〕11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市兽药GSP清理情况,是否还有未通过GSP验收仍在经营的情况。

  3、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2〕79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地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监管责任人定期深入规模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排查违规使用禁用物质、人用药、原料药、假劣兽药及激素类药品,以及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4、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3〕4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市是否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拉网检查。

  (五)“瘦肉精”监管监测工作

  1、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否按要求落实“瘦肉精”监测工作。

  2、查屠宰企业是否按要求落实企业自检工作。

  3、查各地是否按要求落实“即检即宰”措施。

  二、督查范围

  查市本级和所辖县级工作开展情况,每个市查1-2个县,有检查站的县必查。每个县随机抽查2-3个检疫申报点(包含产地检疫申报点和屠宰检疫申报点),散养户和规模养殖场各1个,兽药经营户1个。

  三、工作要求

  督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市、县应根据省督查内容准备工作汇报材料。督查结束后,督查组要对被查市、县反馈督查情况,对问题较多的市、县下发整改通报。

  四、督查分组

  第一组:颜京平、周科、燕纯;督查:南京、苏州、无

  锡、常州、南通

  第二组:陆敬刚、王永和、孙长华;督查:徐州、连云港、宿迁、淮安

  第三组:毕昊容、朱丽英、仇兴光;督查:扬州、镇江、泰州、盐城

  五、督查时间

  3月1日-15日,各督查组自行安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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