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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3年全省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通知(苏农办法 [2013]2号)

   日期:2013-03-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51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委将组织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2013年省级抽查任务随文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种类和数量

  2013年省级计划安排种子、农药、肥料监督抽查任务共800批次,其中种子200批次、农药300批次、肥料300批次。各地承担的抽查种类和数量详见附件1。

  种子重点抽查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农药重点抽查用于水稻、玉米、小麦、蔬菜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肥料重点抽查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抽检品种由各地结合本地特点自行安排。农药重点抽查含有以下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溴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丙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咪鲜胺、井冈霉素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丙草胺、丁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苄嘧磺隆、苯噻酰草胺、精噁唑禾草灵、异丙隆、草除灵、精喹禾灵等。

  二、抽样工作要求

  各地要将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在农资使用高峰前开展监督抽查。

  (一)抽查重点:各地当季主要农作物上使用,经营数量大的农资产品,以及近两年有不良记录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

  被抽查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各地在抽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但抽查的产品应当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

  对经核查没有或者假冒有关生产许可证号及过期的农资产品,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查处,原则上不再抽查。

  (二)抽样规范: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或标准进行抽样,做到程序规范。并逐项填写《农资产品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完全一致。

  (三)样品数量:每个产品抽样后应分成相同的三份,并分别封样,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存抽样单位,一份留存被抽检人。

  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由被抽检人无偿提供,抽样数量以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为前提,不要超量抽样。农资产品质量抽查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提供标准:抽检产品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要求受检单位提供被抽检产品执行标准,随样品送检验机构。

  (五)标签判定:各地在农药抽样过程中,要同时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标签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 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2.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3.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5.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6.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三、送样工作要求

  (一)时间。各地要合理安排好抽样进度,妥善保存抽取的样品,及时送检。各农资品种的送样分为上下半年两次集中完成送样,分别在5月份、10月份之前完成。

  (二)送样。各地要按季节统一组织送样。送样前请提供抽样样品汇总表文本及电子稿(附件2),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三)送检。凭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出具的《农资产品抽检送样单》,并附具《农资产品抽样单》、相关检测标准的复印件到检测机构送检。

  四、检验工作要求

  本年度抽检计划的承检单位为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正常情况下,检测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法定检验报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一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统一送交省农委执法总队。

  五、结果确认

  被抽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抽样单位应当在接到被抽检人或者产品生产企业的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意见告知被抽检人或者样品生产企业;认为确需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复检。

  六、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依法查处。

  对非直接从生产企业抽取的不合格产品,负责抽检的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合格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对不在本辖区的不合格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还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

  各级农业部门接到相关的质量抽检情况通报后,要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

  本次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检测结果由我委根据情况统一发布,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布检验结果。

  联系人: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吴燕

  电话:025-86263846,传真:025-86269631

  E—mail:wuyan@ jsagri.gov.cn

  附件:1.   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doc
  2.   抽样情况汇总表.doc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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