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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林政〔2011〕49号)

   日期:2013-03-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3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安阳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行业自律,全面落实各乡镇(街道)、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三方责任,积极营造“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着力构筑“本地自生性的质量安全预防网、针对输入性的质量安全隐患拦截网”两张防控网络,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加强网格化监管,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继续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力度,及时有效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重点抓好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整顿。推动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政策保障目标考核机制。

 

  1、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食品监管和整治工作,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巡查和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专项经费保障,着力破解整治难点,切实解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监管和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实施量化考核,着力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乡镇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实行质量安全分级联动网格化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协作、监督有力"的监管体制。

 

  3、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各监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同时设立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经过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人和有功人员予以重奖。

 

  (二)强化责任落实,不断健全分级动态监管责任机制。

 

  按照“监管部门负主要责任,各级政府属地管理,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1、落实市、乡两级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监管责任,落实责任、分片定责,不断扩大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提高监管有效性,确保辖区内食品行业动态情况能及时掌握、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2、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部门责任。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组织定期检查;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答复,不得推诿;要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3、强化企业作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主动把好产品质量关,主动上报各种动态情况,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搞好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健全食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1、完善食品监督检验体系。要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提高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频次,按季度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2、建立食品风险监控体系。根据全市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分析报告全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对日常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大案要案,要做到即时发现、即时查处、即时报告,及时消除重大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隐患。

 

  3、完善不合格食品责任追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书,督促其向社会承诺不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对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对监督检验产品不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严重问题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的事故处理小组,落实“一把手”事故应急指挥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有序、高效、快速地开展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建立执法联动反应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对重大的食品质量问题或案件,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

 

  (四)认真排查隐患,不断推进食品质量全程监管机制。

 

  集中监管力量和检查时间,开展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和集中治理,全力抓好基础建设,着力消除生产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1、查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户,督促其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货台账与销售台账、检验报告、产品留样、问题食品处理、产品召回记录及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2、查重点产品,建立重点检查和抽查制度。加大对假冒伪劣和问题较多的食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的检查和抽查力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和潜在安全隐患,特别是饮料和乳制品行业的食品质量隐患,做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有效预防、降低食品安全危害的发生。

 

  3、查重点地区和行业,建立联合检查和报告制度。将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的食品加工区作为重点地区,把生产加工集中度较高、质量安全风险大的食品加工业作为重点行业,防止出现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和联动,落实质量问题较多的重点区域的重点整治工作。

 

  (五)针对突出问题,不断加强重点食品治理整治机制。

 

  1、切实加强乳品监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做好乳制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重新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成立乳品行业协会,加强乳制品行业自律。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进行严格的索证索票及三聚氰胺检验,确保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认真组织专项整治。重点对流通环节的乳制品、饮用水、豆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蜂制品、茶叶等重点食品,以及食品用包装产品等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及时组织实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执法行动和政府“菜篮子工程”。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标识管理等重点问题,严厉打击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利用标识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继续按照“七小”行业整治和规范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和规范,着力解决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3、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重点,对其进货台账、生产过程配料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生产许可必备保障条件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如实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坚决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假制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屡整屡犯、严重违法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

 

  (六)注重宣传培训,不断深化食品监管能力提升机制。

 

  1、加强培训。组织开展“大检查、大培训、大比对”等活动,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增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食品监管一线人员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食品生产、销售从业人员的教育,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食品生产、销售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2、强化宣传。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和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力度。

 

  3、形成合力。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工作中注重协调配合,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召开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例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通报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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