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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3-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4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国忠 副市长

 

  副组长:孟金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汤晓斌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张耀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丁伟市 卫生局副局长

 

  李云喜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德勤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欣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朱云康 市农业局副局长

 

  黎富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雷 波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梁秀卿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杨 捷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 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汪 玲 市监察局副局长

 

  樊保华 市粮食局副局长

 

  汪东明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莫伟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丁伟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抽调。

 

  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县(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各环节的监管

 

  (一)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以及运送环节的监管。水产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奶畜养殖场(厂、点)、生鲜乳收购点、运送单位监管档案,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加强对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要配合协助自治区做好我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的重新审核以及建立健全我市乳制品生产单位信息数据库、验证验票查询系统、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工作。加强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食品生产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单位要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质监部门发现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质监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告。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配合协助自治区建立健全我市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验证验票查询系统、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要重点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工商部门要督促、指导乳制品经营单位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如实核实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工商部门发现乳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三聚氰胺产品流通环节全程实名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使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不断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管理水平。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度,严把乳品和乳制品采购准入关,坚决杜绝来源不清、无三聚氰胺检验报告的乳品进入餐饮服务环节。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责任单位:养殖环节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六)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制品企业必须配备三聚氰胺检测设备和掌握检测技术的检验人员至少2名,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责任单位: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分别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自治区开展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依法行政,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各县(区)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及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水产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信、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强化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各县(区)要明确政府负责人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县(区)政府、市有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辖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建设,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发改委、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加快基层水产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保持信息畅通,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乳品质量安全信息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导致乳品安全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将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及运输车辆监管情况,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以及监管和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材料,于2011年2月15日前报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我市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核情况,于2011年2月底前报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

 

  联系人:刘锦莲 冯毅

 

  联系电话:5739499 传真:5737633

 

  电子邮箱:nnspaqxt@163.com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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