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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

   日期:2013-03-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供销一体或产销对接,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一项普惠制度,是新形势下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手段,是稳定价格总水平的重要途径和现实选择。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快速增长,价格运行的未来发展态势将长期面临着“两个不可避免”:一是农副产品价格长期上涨的趋势不可避免,二是资源、要素价格以及环境保护成本长期上涨的趋势不可避免,保持价格稳定面临着长期、艰巨和繁重的任务。从我市看,人均收入偏低,食品消费支出占居民消费总额的比重偏高,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受自然灾害、季节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现状短期内难有明显改善。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在消费领域、价格形成的终端加强引导和调控,有利于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特别是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时期,政府能够及时通过平价商店迅速实施价格应急调控和干预措施,有利于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保障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稳价惠民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覆盖城乡的网络。2012—2015年,以城市中的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建设平价商店,并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以内有l个以上固定或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推动平价商店建设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并逐步扩大到药品等日常用品,最终形成覆盖城乡的平价商店网络。2012年底前重点抓好平价商店试点建设工作。

 

  (二)平稳合理的价格。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时,平价蔬菜、水果类单个品种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同区域市场相同品种、规格、等级均价的15%以上,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单个品种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同区域市场相同品种、规格、等级均价的5%以上;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格,鼓励以不低于生产成本收购农副产品,销售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农副产品,引导市场价格正常运行。

 

  (三)健全完善的制度。2012年底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平价商店由企业自主投资、自负盈亏,以独立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同时给予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和信息服务,引导平价商店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二)规范化运营与应急调控相结合。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企业规范运营。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时期,政府启动市场价格应急调控预案时,按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三)集约化经营与产销对接相结合。平价商店建设主要依托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连锁方式布点,推行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流通成本。

 

  (四)稳步实施与有序推进相结合。平价商店建设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等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分步、有序推进。

 

  四、建设形式和资质条件

 

  (一)建设形式

 

  1. 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及流通骨干企业等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及周边,通过新建与改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社区蔬菜直销店,并支持其采取联建、联营、联租等方式建设产地蔬菜批发市场;

 

  2. 依托供销社、粮食系统内的销售网点等建立平价商店;

 

  3. 依托大型商场、超市等建立平价专营区;

 

  4. 其它有利于建立平价商店的渠道。

 

  (二)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在社区开设的直销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其中蔬菜经营面积不低于60%;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因各种因素制约设立平价商店条件受限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大型超市或商场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单独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综合性商店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经营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蔬菜区经营面积不低于市场总营业面积的80%;

 

  3. 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菜、肉、粮、油、禽、蛋以及水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并已实行产销对接,或由现代物流企业统一配送,或实行产、供、销一体化;

 

  4. 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愿按照政府要求的品种和价格承担稳价惠民义务,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5. 平价商店的设立应符合布点的基本要求;

 

  6. 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

 

  五、加强政策扶持

 

  (一)保障经营面积

 

  在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的需求,结合商品住宅建设、农贸市场改造、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经营者在原有店面的基础上通过改造等形式合理布局,为平价商店的建设发展预留空间。

 

  (二)实施优惠政策

 

  1. 价格优惠政策。平价商店用电、用气、用热、用水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

 

  2. 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按国家规定的《蔬菜主要品种目录》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平价商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建社区平价商店中涉及到的文物钻探、规划设计、挖掘、测量、产权登记和办证、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及经营环节的各项费用,按照最大限度优惠政策执行。对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3. 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和完善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平价蔬菜流动销售车等,通过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等措施,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进城通行,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前提下便利停靠。

 

  4. 建立政策性保险。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和消费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纳入政策性保险的基本蔬菜品种目录。发改(物价)部门要牵头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依据。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要与平价商店建设相衔接,参加保险的种植户(基地)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

 

  (三)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平价商店建设补贴主要包括开办补贴、经营补贴和应急补贴等,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和相关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主城区内平价商店补贴标准如下:

 

  1. 开办补贴。对由各类市场主体新开办的平价商店和已建成运营的平价商店,按规定统一进行店面招牌和标识等升级改造,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200元/平方米店面装修、设施配置等与平价经营相关的费用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 经营补贴。对平价商店给予经营补贴,主要用于门面租金等费用支出,补贴标准按平价商店店内农副产品经营面积最高每月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中对租金每月低于5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承担租金给予补贴,对利用自有门店建设的平价商店,参考所在地同地段平均租金水平按最高每月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3. 应急补贴。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在平价商店执行政府价格调控任务期间,按“先控后补”的原则,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因实施价格调控产生的价差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4. 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产地蔬菜批发市场等其他大型平价商店、流动平价商店、平价蔬菜早市及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等,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四)完善产销信息服务

 

  发改(物价)、商务、农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健全、完善农副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及时采集、分析和发布农副产品在田面积、生产规模、上市时间、消费趋向以及仓储和价格等方面的信息,采取定期组织产销对接洽谈会等形式,积极引导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实现产销对接。

 

  六、科学规范管理

 

  (一)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对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经营单位,发改(物价)、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应对其资质条件予以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予以资格认定,并由发改(物价)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命名、统一标识(使用第30届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节徽作为平价商店图案标识)。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不能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不予资格认定或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

 

  (二)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平价商品由发改(物价)与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经营品种管理目录,由经营者根据当地群众消费需求、自身经营状况等,在目录中合理确定销售品种,经营中不得随意减少,确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品种的,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平价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按规定的指导价格销售,并建立完善平价商品台账制度和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平价商店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

 

  (三)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发改(物价)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平价商店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平价商店经营品种、价格、质量、稳价安民义务履行等方面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及绩效评估。考核与经营补贴直接挂钩,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比例进行补贴,特别优秀的由发改(物价)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发年度示范店牌匾,并视情况按不超过平价商店总量的10%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取消相关扶持政策。

 

  (四)加强经营行为监管

 

  发改(物价)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平价商店的地址、经营品种、价格信息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生活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和农产品安全检测站应将当日市场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分别上报至市价格监测中心和市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由市相关单位负责汇总、分析后定期在有关媒体发布。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平价商店价格及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各种违法行为。

 

  (五)发挥市场主导作用

 

  平价商店正常运营一年后,在生产或季节性等原因可能引发价格上涨期间,平价商店按规定的降价幅度进行销售,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经营补贴;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政府按减半标准给予经营补贴,平价商店应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相应幅度销售商品,引导市场价格正常运行。如发生价格异动等特殊情况,根据价格调控需要可适时恢复原补贴标准和规定的降价幅度;市场价格出现重大异常等特殊情况时,由政府决定提高补贴标准实施价格应急调控和干预措施。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

 

  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局、畜牧局、粮食局、供销社、财政局、工商局、药监局、规划局、公安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及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相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工作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承担日常工作,实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负责协调相关事宜,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等。根据平价商店试点建设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价商店建设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分工

 

  1.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平价商店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实施细则,与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平价商店建设的扶持政策,牵头组织对平价商店的考核与效能评估,做好价格信息服务和价格监管工作。

 

  2. 市商务局负责社区蔬菜直销店建设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商业载体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并根据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做好肉、菜等重要商品储备,在价格异动时按调控要求优先保障平价商店供应。

 

  3. 市农业局根据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抓好蔬菜基地建设工作,有重点的扶持标准化蔬菜生产基地并优先列入平价商店采购对象,牵头承办蔬菜主产地开设批发交易市场工作和对平价商店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协助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开设平价直销店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做好蔬菜基本品种保险工作。

 

  4. 市畜牧局负责抓好标准化养殖基建设工作,协助做好平价商店供应对象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5. 市粮食局、市供销社负责对本系统开设平价商店申报单位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并做好建设管理等督导工作。

 

  6. 市财政局负责平价商店建设价格调节基金及蔬菜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的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与相关部门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7. 市工商局配合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为社区平价直销店及其他平价商店营业执照办理提供便利服务,对平价商店周边无证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营造管理规范、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发展环境。

 

  8. 市药监局负责做好平价药店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9. 市规划局负责平价商店建设涉及规划方面的工作。

 

  10.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平价商店建设与运营中税收扶持政策。

 

  11.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配送车辆入城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三)建立专项资金

 

  市本级和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区),每年应将不低于当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总额的15%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主要用于平价商店的开办补贴、经营补贴、应急补贴,以及特别优秀平价商店的奖励及价格信息的采集和发布补贴等。原则上主城区内平价商店建设各类补贴、跨县(市、区)大型连锁平价商店及吉利区和伊滨区平价商店开办补贴,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统一安排,各县(市)及相关区平价商店其它补贴由各级价格调节基金支出。其中,用于支持蔬菜流通体系建设的资金,暂从本级本年度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齐,所需资金列入预算。

 

  (四)加强监督管理

 

  1. 严格平价商店网点布局审批制度。在平价商店选址时要按照当地人口居住密度及农副产品需求程度,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且自给率较低、中低收入群体较为集中、基础设施较为健全的区域,做好平价商店布点工作,力争做到店多、面广、布点合理。

 

  2. 坚持生产流通和销售统筹管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的有关规定,对政府同意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的建设项目,报发改(物价)部门履行相关程序,便于做好扶持项目的统一管理和效能评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生产供应、收储投放和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工作,构建多部门、多环节联动的价格调控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综合效益。

 

  3. 建立完善平价商店建设管理细则。由发改(物价)部门牵头制定平价商店建设管理的补贴方式、考评办法、价格监测、协议文本、管理制度、经营品种目录等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这一惠民制度落到实处。

 

  4. 强化督导考核与奖惩。把平价商店建设做为市政府惠民工程的实事之一,列入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区)和表现突出的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推进不力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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