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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3-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27    

  第一条  为加快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首席质量官素质,发挥首席质量官的作用,促进首席质量官制度稳健发展,增强企业质量竞争能力,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企业中的第一质量人,负责创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塑造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三条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提供首席质量官工作平台。

 

  第五条  首席质量官由企业在质量管理岗位人员中聘任。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质量工程师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 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 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 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 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七条  首席质量官应承担以下质量职责:

 

  (一)负责组织企业中长期质量战略规划的制定,短期质量计划的实施,先进质量理念和方法的应用与推广;

 

  (二)根据企业质量管理状况,负责组织编制质量改进计划,查找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分析和制定质量改进措施,确定质量赶超目标;

 

  (三)负责组织创建企业质量文化,提出质量承诺,形成质量愿景,加强沟通协调、教育培训,管理外部资源,策划和提升企业质量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重视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的培训辅导,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教程,定期开展培训。

 

  第十条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机构组织培训,通过首席质量官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取得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并完成《质量课题改进计划》的学员,纳入南通市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管理。纳入南通市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的学员,需按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内容,并于每年年初上报《质量提升与改进课题》,年末提交经评审的质量管理绩效报告。

 

  第十一条  获得企业聘用的首席质量官凭聘用书到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首席质量官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首席质量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首席质量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首席质量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首席质量官应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建议首席质量官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和质量工作绩效的。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津贴,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对首席质量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继续教育经费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发布和优秀首席质量官评选等活动,对质量成效显著的,提请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作为推荐国家、省等部门表彰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工作列入对各地政府的质量工作目标考核,作为申报质量强市、质量先导区的考核内容之一;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列入评价企业名牌产品、质量信用、质量奖励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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