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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业部2013年度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浙海渔业〔2013〕7号)

   日期:2013-03-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80    

  有关市渔业主管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渔〔2013〕22号)安排,本次在我省共抽查40批次苗种样品,其中:甲鱼苗种14批次,梭子蟹苗种9批次,乌鳢苗种9批次,罗氏沼虾苗种8批次。检测项目为:硝基呋喃代谢物(甲壳类苗种不检呋喃西林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抽检工作由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担。现对本次监督抽查作如下安排:

  一、样品分解

  杭州市:甲鱼苗种6批次,乌鳢苗种9批次;

  湖州市:罗氏沼虾苗种8批次,甲鱼苗种3批次;

  绍兴市:甲鱼苗种2批次;

  宁波市:梭子蟹苗种5批次,甲鱼苗种3批次;

  舟山市:梭子蟹苗种4批次。

  二、抽样时间

  原则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请各地与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接洽确定。

  三、抽查对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3〕22号)文件规定,本次监督抽查严格在农业部选定的被检苗种生产单位名单范围内进行抽样(被检苗种生产单位名单详见附表)。其中:浙江杭州中华鳖良种场、浙江绍兴中华鳖原种场、浙江湖州罗氏沼虾良种场、湖州源泉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湖州菱湖鱼都水产育苗场、长兴夹浦三泰特种水产苗种场和杭州余杭区黑鱼研究所为必检单位。

  四、工作要求

  1、各有关市渔业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检工作,积极配合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抽样任务。渔政执法人员要全程参加抽样。

  2、抽样工作必须严格按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样品必须在苗种生产现场抽取、现场封样。

  3、执法人员要利用开展监督抽查的机会,对被抽检单位的生产纪录、用药纪录和销售纪录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联系人: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徐捷  手机:13611757731  黄宣运  手机:13611647481

  杭州市渔政总站  陈益锦  手机:13735840303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张士峰  手机:13157486108

  湖州市农业局  劳顺建  手机:13625726658

  绍兴市农业局  徐亚浓  手机:13185509998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陈国芳  手机  13656800373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刘定康  手机:13706811712

  附件:   2013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单位名单.xls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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