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推进。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的重要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健康发展;有利于创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稳步推进,确保试点县市的各项保障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细化责任、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与示范引领有机结合。
二、认真执行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的基本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除具备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积极采用“五常法”(工作常组织、天天常整顿、环境常清洁、事物常规范、人人常自律)和“六T法”(即六个天天要做到: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等先进管理方法;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三、全面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建设基本标准基础上,对照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标准进行补充细化(见附件),并积极开展州(地、市)、县(区)级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
(二)实施步骤。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宣传发动,并积极开展示范学校食堂建设活动。2013年7月底前,以州(地、市)为单位将各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活动的情况,以及推荐上报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的名单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从2013年8月1日起,由省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上报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逐一进行遴选,并报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遴选领导小组确定。
四、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积极创新机制,推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学校食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建。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示范学校食堂建设工作。
(三)注重实效,大胆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示范学校食堂创建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示范学校食堂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学校食堂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示范单位建设取得实效。
(四)典型带动,整体提高。要通过示范学校食堂建设活动,将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学校食堂向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使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示范学校食堂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让广大师生和全社会看到实实在在的建设成效。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
1、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遴选标准、程序和要求。
3、 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遴选现场考核评价表.doc。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电话:0971-8865616电子邮箱: 1109332905@qq.com
省教育厅联系电话: 0971-6310540电子邮箱:375279492@qq.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教育厅
2013年3月14日
附件1:
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遴选标准、程序和要求
一、遴选标准
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遴选标准必须符合《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遴选现场考核评价表》(见附件3)中所有检查项目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2.2012年1月1日至遴选之日未受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未有经查实负有相应责任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3.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
4.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量化分级标示、人员健康证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
5.食品安全岗位操作规范张贴上墙并有效实施;
6.积极采用“五常法”即工作常组织、天天常整顿、环境常清洁、事物常规范、人人常自律;六T法:即六个天天要做到: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等先进的管理方法,食品加工制作场所整洁有序,物品定点定位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7.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8.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按照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达到100%,上岗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1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
二、遴选程序
(一)申报。学校食堂对照遴选标准认真开展自评,符合创建标准的,在评定为县(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的基础上,由创建单位和街区所在县(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填写《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申报表》(附件2),报送州(地、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推荐。州(地、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评定为州(地、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同时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将申报材料(申报表、考评标准自评表、创建工作总结)报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现场考评。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赴申报单位进行遴选。方式为:
1.听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2.对照遴选标准,实地检查学校食堂场所,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记录。
3.发放调查表,认真听取广大师生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遴选组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报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遴选领导小组批准。
(四)公示。通过遴选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由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认定。通过遴选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由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遴选领导小组授予“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称号,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颁发牌匾。
三、遴选要求
(一)在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示范学校食堂的资格。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食堂内醒目位置悬挂“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牌子,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州(地、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
(四)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继续确认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学校食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