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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贵州省著名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4-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78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贵州省著名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2013年3月6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6日

  为认真贯彻《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切实保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企业名称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贵州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与企业名称(主要指在本省注册的企业名称)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认定,并于2013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著名商标。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原则。

  三、前条所称混淆主要包括商标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有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四、著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均属于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为防止企业名称与著名商标产生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擅自使用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并属同行业的,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不予核准登记。

  五、企业名称与著名商标相混淆时,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受理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等有关法规及规定办理。

  六、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将有关投诉情况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七、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分局和商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意见:

  (一)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间先于申请人著名商标认定时间的;

  (二)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5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但恶意取得登记的除外;

  (三)与著名商标企业有投资关系并经著名商标所有人同意的;

  (四)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五)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名称的;

  (六)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七)著名商标失效或被撤销的;

  (八)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九)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

  九、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适用本意见。

  十、省外企业名称与著名商标相混淆或者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案件,按照《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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