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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4-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65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度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但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地址必须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

  二、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和报送程序:

  1、申请人于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向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签署初审意见后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有必要的应当实地复核,签署意见后于7月20日前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逾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再受理。

  3、 10月为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期。

  4、 11月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著名商标时期。

  三、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必须是在2011年4月1日前获得的商标注册证书。

  四、对已于2011年4月1日前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但是未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不予参评。

  五、食品企业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还必须提交有效的食品企业QS认证书件。否则不予受理。

  六、认定工作中所需各种书件格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相关表格可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著名商标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统一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县、市、省工商局各一份)。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不得以认定著名商标为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八、鉴于2010年度认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已届满三年,对需要延续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根椐《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要指导申请人完善材料;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按要求时限上报申报材料。

  十、请各地严格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此通知转发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辖区内企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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