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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盐局〔2011〕14号)

   日期:2013-04-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57    

  各盐政稽查支队、各驻厂办事处、各盐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盐业行政执法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合理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8号)和《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将“基准”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准”是盐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盐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盐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盐业违法行为作出盐业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全市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

  三、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注意法律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盐业违法行为,应当先予以警告或者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罚款等其他盐业行政处罚,要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盐业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盐业盐业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盐业违法行为的;

  (三)盐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盐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两年期间期限从盐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盐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依法不予盐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盐业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盐业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盐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盐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查处盐业违法行为过程中,主动纠正盐业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盐业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中止盐业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实施盐业违法行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盐业违法行为的;

  (三)在执法机关查处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四)伪造证据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盐业违法行为的;

  (七)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的盐业违法行为的;

  (八)实施盐业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九)实施盐业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八、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处罚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五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两倍以下确定。

  九、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责令改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本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盐业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十、盐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对建议实施的盐业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作出说明,提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建议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一、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就盐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盐业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十二、“基准”中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十三、“基准”由重庆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处负责解释。

  十四、“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1、《   重庆市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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