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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区店外饮食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04-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9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

  《南充市城区店外饮食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南充市城区店外饮食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饮食摊点(店外食品)的管理,营造整洁规范、健康有序的饮食摊点经营环境,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吃品牌,满足和丰富市民饮食生活需求,保障市民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摊点,是指在城市建成区经相关部门规划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餐饮服务摊点、饮食排档、卤制品摊点等饮食经营场所。

  第三条 饮食摊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卫生、便民、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对店外饮食摊点进行监管,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店外饮食摊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从业人员体检机构的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场地的设置、管理和经营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对城区店外饮食摊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店外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及证照的核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及生产加工的各种食品销售的监管工作。三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店外饮食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有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并办理健康证明。

  第七条   在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到城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严禁在三区政府城管部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第九条 饮食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认真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及餐饮用具的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 饮食摊点经营者购买米、面、油、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向销售者索取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饮食摊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备清洁供水设施、污水容器或者排放设施、食具消毒设施、垃圾储存容器等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置文明经营标志牌,按城管部门统一要求,公示摊主姓名、联系方式、经营范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统一定点划线,统一编号,统一悬证照经营,统一经营时间。

  第十二条 饮食摊点经营者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台架摆放整齐,不流动越线经营,不在空中乱扯乱挂杂物;

  (三)净水桶、消毒桶、污水桶等设施配备齐全,案下无杂物,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保持经营场所整洁有序,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四)污水、污物、垃圾等要集中收集,不得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炉灶不得靠近树木、电线;

  (五)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提倡使用气、电等清洁型灶具,不得使用煤炉等产生较大污染的灶具;

  (六)从事炸、煎、炒、烤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要铺设隔离层,经营烧烤的,要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七)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虫及环境消毒、餐具消毒等设备,严禁出售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食品;

  (八)使用清洁并经消毒处理的餐具(如无消毒设施,必须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

  (九)早餐点收摊时间不得迟于9:00;晚餐点出摊时间冬春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不得早于16:00,夏秋季(5月1日——9月30日)不得早于17:00;

  (十)因城市建设和管理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搬迁、转移或暂停经营的,应自觉服从安排。

  第十三条 监管人员职责

  (一)对饮食摊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城区饮食摊点经营情况管理台帐;

  (二)对饮食摊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三)认真进行巡查,取缔未经批准的占道经营摊点;

  (四)为饮食摊点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服务,认真听取饮食摊点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文明执法;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饮食摊点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在规定范围以外经营的,市城管执法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监管人员在饮食摊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政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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