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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9号)

   日期:2013-04-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兰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有关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2012年全省金昌循环经济现场会精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日益突出,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商品过度包装涉及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诸多商品类别,包装材料大部分为纸箱袋、玻璃瓶、塑料制品及金属盒罐,在部分商品领域也不乏高档用材,包装回收率不足20%。商品过度包装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产生大量的垃圾废弃物,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奢侈浪费、畸形消费等不良现象。商品过度包装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加以治理。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二、贯彻和落实相关政策和制度标准

  贯彻落实省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制度、标准和政策,既要依法依规打击、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又要发挥价格杠杆和税收调节作用,通过少纳税、资金支持等经济措施鼓励商品减量包装。市质监局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国家标准。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甘肃省商品包装管理办法》,对商品从生产、包装、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产业政策要体现“反对过度包装”的导向,税收政策和产业准入政策要鼓励一般商品的“无包装”和高档消费品的“简单包装”,强调包装要无害于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并可循环或再生利用,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可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支持包装领域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加强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支持新型包装材料和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包装材料和产品。价格部门要研究完善限制过度包装的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的补贴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相关的税收政策。商务部门、供销部门要将产品包装物回收作为循环型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切实加强对包装物及其回收利用的管理。有关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严格自律,控制包装成本,引导企业在包装设计和生产环节中遵循清洁生产要求,促进包装业转型升级,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内简易包装的推广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倡导正确消费理念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策划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宣传活动的吸引力和有效性,扩大覆盖面。以我市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大型宣传活动为契机,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加强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等的宣传,让广大消费者充分认识过度包装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接受并形成减量包装、节约资源、促进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的意识,营造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社会风尚。通过在生产企业开展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等的培训,强化企业节约意识和法制意识,从源头杜绝商品过度包装。组织新闻媒体对在联合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过度包装典型予以曝光,提高商品生产者的自律意识。

  四、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把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市上和各县区分别建立由发改部门牵头,监察、科技、工信、财政、环保、商务、物价、质监、工商、税务、宣传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督,将相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重点产品开展定期监督抽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流通环节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治理过度包装执法活动,并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组织专项检查,重点对奢华包装变相提高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进行检查。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过度包装进行销售欺诈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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