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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办发〔2011〕125号)

   日期:2013-04-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99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商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应对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应急指挥与职责

  (一)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市委宣传部的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六个工作组。

  (二) 工作职责

  1、应急指挥部职责

  (1)宣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市人民政府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

  (2)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5)建立和管理市级应急救援专家库;

  (6)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3、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4、应急救援工作小组职责

  (1)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依法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

  市卫生局牵头,主要职责是: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和现场救援工作。

  (3)事故调查处理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5)新闻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负责,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6)专家咨询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二、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市食安办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县区食安办应当按照市食安办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预防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三)通报制度

  1、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通报。

  2、市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县区食安办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3、县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安办。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市食安办应当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地区和国家通报。

  (四)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报告制度

  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安办报告。

  2、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乡镇政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和县区食安办。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应急响应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II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国家、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救援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Ⅰ、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制度迅速上报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严格保护现场。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市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采取果断措施,紧急处置有关问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组织做好人员的疏散、转移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善后工作。

  (二)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Ⅲ级)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响应

  (1)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等;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事故处理小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市、县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市食安办应急响应

  接到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安办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三)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市食安办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五)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四、应急处置

  (一)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进入Ⅲ级、IV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县级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立即上报省政府和省食安办。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紧急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由上级组织协调实施。

  (三)善后处置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四、保障措施

  (一)医疗救治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以乡镇以上医疗机构为主,必要时救治人员应当赶赴现场救治。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病员病情程度和数量多少,合理安排、调配救治力量。对危重病人,应当组织医疗专家会诊,确保病员得到应有的救治。

  (二)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市食安办应当根据致食物中毒的各种因素,确定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作为预定检验机构,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及时委托检验,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奋、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级食安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四)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市食品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3、名词术语

  附件1

  市食品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参与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同时向下传达有关领导指示。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员救治工作。

  市级疾病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市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原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资金调配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开展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开展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开展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因素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运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开展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开展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盐务局:负责食盐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开展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定点屠宰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开展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监管环节的事故调查,开展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附件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过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附件3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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