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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71号)

   日期:2013-04-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实现无缝隙对接,理顺部门监管职责,根据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部分监管领域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超市、商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做现卖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包括早、夜市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摊贩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乱泼乱倒、损毁绿地、行道树等破坏公共设施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三)“小饭桌”的监督管理

  以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

  (四)中央厨房和甜品店的监督管理

  中央厨房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销售冰激凌、奶茶、可乐、水果沙拉等自制食品的甜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对其他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属于同类情况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五)“豆芽菜”的监督管理

  “豆芽菜”生产加工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负责。

  “豆芽菜”销售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

  以上部分领域的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预期公布的时间应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各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职责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署的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三)严防出现监管缝隙。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以及本通知未涉及和新出现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报市食安办备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明确职能的意见应予支持。

  (四)鼓励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积极发展和支持企业规模化生产和经营。

  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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