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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张政办发〔2011〕139号)

   日期:2013-04-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7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五)向市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七)对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食安委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市食安委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食品监管信息互连互动的目的。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市食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负责解释

  张掖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协调各食品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响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危害涉及人数较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政府领导批示、重要媒体曝光,事故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第三条  张掖市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相关部门在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首先依据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程序查处。

  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外,应于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省卫生厅。

  第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条  经批准后,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对直接接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协调或移交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第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领导批示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查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或回访督查,对整改或责任处理不到位的,将下发督办函,督促进一步整改或重新处理。

  第十三条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做好查处情况的及时上报工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资料汇总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结果应及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凡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报送信息,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负责解释。

  张掖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食安委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督办,市食安委办具体负责督查督办日常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督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简适量原则。以确保食品安全为目标,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适量的原则,狠抓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三)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注重落实。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务必积极负责地完成办理任务,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认真完成督查任务。

  (六)一事一办原则。凡上级或领导批办的事项,要批一项,查一项,办一项;办完后,及时写出督查报告,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一事一报。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度。各县区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负责落实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授权批准制度。市食安委办开展督查,应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机关交办意见进行,未经授权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

  (三)限时办结制度。各县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理结果书面报市食安委办,市食安委办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交办的市政府领导、上级机关。

  (四)专题反馈制度。各县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围绕督查督办事项,组织力量进行办理,并将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建议及办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五)考核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任务管理考核体系,市食安委办定期不定期编发督查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二)市食安委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群众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处理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九)其它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的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市食安委办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县区、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专项整治行动等事项,由市食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市食安委办可建议市食安委、市政府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由市食安委办根据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要求,发出《督查通知》,提出督查事项,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食安委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未及时完成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催办。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市食安委办。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市食安委办应当及时向市食安委、市政府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食安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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