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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1〕167号)

   日期:2013-04-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我市产品知名度,更好地实施名牌战略和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渭南市特色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质量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地方经济有较突出贡献,在产品性能、制作工艺上具有鲜明特点或带有地域特色的产品。经培育发展,有望成为陕西省名牌产品。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初步形成规模并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

  (二)市场占有率高,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

  (三)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四)获得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产品优先。

  第三条  本市特色产品的申请、认定、奖励、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色产品的推荐认定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宁缺勿滥。

  第五条  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坚持用户推荐和专家评定的原则。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评定后并征求用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2、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3、规范化生产,且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4、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当地经济做出较大贡献;

  5、产品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经审查备案)组织生产;

  6、产品连续两年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7、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8、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完善的且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9、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农副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特色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了申报产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四)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书(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五)市级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两年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六)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七)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产量产值证明。

  第九条 渭南市特色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受理渭南市特色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渭南市特色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后按规定时间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市质监局)上报企业的申报资料,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特色产品组织各行业专家依据特色产品推荐认定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渭南市特色产品拟定名单,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查后,在市质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无异议后报市政府认定,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凡经推荐确认的渭南市特色产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渭南市特色产品”称号,并依据《渭南市特色产品企业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在争创市特色产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特色产品的企业在项目审批、生产用地、资金投向、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帮助,在名牌申报、产品通关等方面提供便利。市级新闻媒体在广告宣传方面应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应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特色产品,扩大渭南市特色产品的影响。

  第十七条 特色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渭南市特色产品”标识。

  第十八条  渭南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特色产品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企业应组织力量制订好本行业、本企业特色产品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

  第二十条 渭南市特色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评,合格者继续使用市特色产品称号,不合格者取消市特色产品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有效期内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事故及其它质量问题的,限期三个月整改,如到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市特色产品称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参与渭南市特色产品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部门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渭南市特色产品称号的,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特色产品的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内报渭南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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