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分)局,市局稽查局,市质检所:
为加快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根据《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青食安委办〔2013〕3号)和“食安青岛”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针对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特制订《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实施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的意义
实施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是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诚信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食品生产安全社会化监督的重要手段。各区、市(分)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所辖范围内对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的诚信水平。
二、食品安全“红名单”评选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加“红名单”评选。
(一)食品生产企业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企业目标管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工作体系完善,对诚信企业评选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控制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并且得到很好地执行;企业具备确保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并且具有食品质量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方面的生产、储存、检验等记录真实齐全。
(三)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市场覆盖面和品牌影响力。
(四)食品生产企业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专题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六)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在有效期内)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三、食品安全“红名单”管理的实施程序
食品安全“红名单”的评选由各区、市(分)局按照标准审查,向各区、市食安办推荐前,于每季度第3个月10日前填写《青岛市食品安全“红名单”申报表》(见附件1)报市局食品处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各区、市食安办。
食品安全“红名单”的评选结果一年有效。
各区、市(分)局对列入食品安全“红名单”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其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抽检,根据检查和抽检结果,以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列入食品安全“红名单”企业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速提请撤销。
四、食品安全“黑名单”列入标准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市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各区、市(分)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在多次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伪造、冒用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质量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七)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八)同一企业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中出现实物质量不合格的,或标签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九)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时条件,经监管部门年内两次检查仍不改正的;
(十)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实施程序
(一)信息告知。各区、市(分)局按照标准审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于报各区、市食安办15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书面报各区、市食安办备案。
稽查局根据日常稽查活动,及时向市局食品处通报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质检所结合平时产品抽检情况,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报告。
(二)名单报送。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各区、市(分)局按照标准审查,经告知确认,向各区、市食安办提报前,于每季度第3个月10日前填写《青岛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申报表》(见附件2)报市局食品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各区、市食安办。
(三)列管解除。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之日起前20日内,由提请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组织检查,书面报市食品处审核。对已整改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市食安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六、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结果的使用
对列入“红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各区、市(分)局要结合各自实际,在企业年审、品牌培育、争创质量奖、诚信企业等方面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务,优先推荐;在开展“质监邀您看企业”等活动中,纳入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观摩窗口单位。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应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所在各区、市(分)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二)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监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经营;未能按期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由市食安办向市级工商、税务、金融、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工商部门负责依法严格限制增加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其税务管理;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将名单加载至青岛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查询支持,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用地;对违法失信行为,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两次以上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企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的发布
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每季度通过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食品安全网等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一次。必要时,将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布。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各区、市(分)局要抓紧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共享、评估、披露、使用等制度,加快整合现有信息渠道,推动建立覆盖全部食品生产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互通互补、动态实施更新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电子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在开展执法监管工作中,将其作为重要的前置条件与评估依据。今年年底前,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要实现100%。
(二)建立健全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扩大12365举报投诉电话影响力,把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落实市政府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政策,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对经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人及时给予奖励。
(三)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问责。各区、市(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每季度按时上报经审查拟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确保企业名单经得起考验,特别是不漏掉应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一旦发现徇私舞弊、瞒报、缓报、谎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将配合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青岛市食品安全“红名单”申报表
2.青岛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申报表
3.青岛市质监局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确认意见表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12日
附件1
青岛市食品安全“红名单”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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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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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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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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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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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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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 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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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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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安办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同时提供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获得有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附件2
青岛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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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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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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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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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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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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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违规情况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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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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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安办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同时提供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附件3
市质监局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确认意见表
上报(分)局:
序号 |
企业名称 |
确认情况 |
更正建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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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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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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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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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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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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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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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时间: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