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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质量申诉及其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4-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28    

  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韩城市质监局,省局有关处室: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精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提高食品质量,减少食品质量纠纷,现就做好食品质量申诉及其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食品质量申诉工作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更为关注,食以安为先的要求更为迫切,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食品质量申诉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因申诉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也时有发生,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质量申诉工作,及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认真查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落实申诉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目前食品质量申诉工作存在申诉数量大,个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质量申诉问题重视不够,有的案件不能按规定及时处理;以投诉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食品质量申诉问题大量出现,继而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的案件相继发生,增加了申诉处理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复杂性。为做好食品质量申诉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二)及时回复消费者申诉。依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食品质量申诉予以登记,在接到食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及时告知申诉人。

  (三)做好申诉案件的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案件由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受理申诉的部门在调查中应当要求申诉人提供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所购产品实物样品及包装等,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需要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负责食品质量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形成书面调解协议,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履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组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诉举报案件不适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对于申诉中反映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该整顿的整顿,该处罚的处罚,正确严格履行行政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食品质量申诉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食品质量申诉案件,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移送产品质量申诉案件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对经查证申诉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处理食品申诉应当建立和健全申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保存期限为2年。

  (四)因食品质量申诉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规定,依法立案,召开听证会,告知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加强质监队伍建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质监队伍依法行政意识。要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处理食品质量申诉,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努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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