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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扬工商食〔2011〕6号)

   日期:2013-04-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13    

  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现将《扬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扬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扬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充分履行工作职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三)提供食品流通环节等领域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

  (四)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和失职、渎职等行为;

  (五)反映社会各界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市场动态;

  (七)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八)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培训和有关活动。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召集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社会监督职责;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

  第四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必须持有《扬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不得与被社会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社会监督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第五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食品安全,熟悉所在辖区区域情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和鉴别能力;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符合社会监督员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六)目前在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聘用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全市公开发出聘请信息。

  (二)申请人可以登录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http://www.yzgsj.gov.cn)下载《扬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资格审查表》(见附表1),填写好相关内容后,持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一寸相片两张,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内直接到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进行现场报名(咨询电话:87329003)。报名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

  (三)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成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甄选小组,根据学历、年龄、文化水平、职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对辖区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申请人进行初审,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拟聘用的推荐名单。

  (四)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原则上按照每个县(市、区)10人的名额数进行推荐,个别辖区面积较大、情况较复杂地区,可适当放宽人数限制。

  (五)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的拟聘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进行审核确认,颁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聘书及监督员证。

  第七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1.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

  2.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定期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有关学习资料;

  3.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要采取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群和登门走访等形式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保持联系,听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工作例会制度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定期召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和布置任务,听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反馈制度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反馈所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情况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并作出解释。

  (四)培训表彰制度

  1. 编写《扬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培训教材》,通过网络远程培训或现场培训等方式,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社会志愿服务,无相应报酬。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3. 对于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功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每次聘期两年。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停止对其聘用:

  1. 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2. 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的;

  3. 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4. 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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