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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日期:2013-04-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食安委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食安委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办事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食安办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发布,督促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等。

  第五条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由市食安办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加。

  第七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八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

  (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安办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食安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提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安办,经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安办应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委。

  第十条 实行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的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进行行政处理时,可由市食安办牵头协商后加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

  第十二条 对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执法单位应将执法处理情况报告市食安办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市食安办,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应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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