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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深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甘兽医〔2013〕24号)

   日期:2013-04-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14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0号)和农业部、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13〕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

  一、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兽药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有效的重要保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兽医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兽药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非法制售假劣兽药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近期媒体曝光的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其他组分以及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等问题,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兽药监管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的责任越来越大。做好兽药监督执法,责任重大。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在兽药监管、兽药质量监测、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农资打假等方面的成功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兽药监管,对关键环节、重点对象和突出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一)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

  继续推行兽药监督员驻厂负责制度,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兽药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员对所负责的企业要按时、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省兽医局年内将组织人员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全面检查兽药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特别对2012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较多的兽药生产企业,要作为今年的重点监管对象。对不按GMP要求组织生产的违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监管,不断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确保疫苗质量。

  要根据群众举报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制假窝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环节

  一是积极推行兽药GSP实施。兽药GSP实施工作是今年我省兽药监管工作的重点。按照甘肃省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甘兽医〔2012〕17号)要求,各地应于2012年11月前完成非兽药GSP企业的清理,但目前,仍有部分非兽药GSP经营门店在开展兽药经营活动。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积极会同当地工商等部门,于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对辖区内非兽药GSP经营门店清理取缔,依法收缴和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的,依法重罚,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加大打假力度,对非兽药GSP门店转入地下违法经营兽药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省上将于下半年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清理取缔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要继续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市场整顿,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严禁兽药经营企业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严禁诊疗机构在畜禽养殖环节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去年,全省兽药经营环节共抽样392批,其中:经确认为假兽药的122批,抽检合格232批,不合格38批。从抽样情况看,我省兽药经营环节质量水平仍然较低,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要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及时清缴销毁。

  (三)整顿和规范兽药使用环节

  一是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户)用药安全监管,督促兽药使用者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物,严禁违规添加或超剂量使用抗菌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认真落实用药处方制度和用药记录制度。

  二是严格兽药使用监管。各地兽药监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兽医〔2012〕114号)要求,重点监督指导兽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兽药残留监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和频率,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一旦发现违法使用行为,要迅速追查源头,严防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上市销售。

  三是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明白纸、告知书、宣传手册等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兽药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力度,告知农牧民兽药政策法规、使用标准和药物常识。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现场咨询和培训活动,解决养殖户生产用药安全规范的问题。特别要加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农牧民养殖环节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促进健康养殖。

  四是认真落实承诺制。各地要按照《甘肃省兽医局关于推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承诺制的通知》(甘兽医〔2012〕62号)要求,落实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质量安全承诺制,同时推行养殖场(户)健康养殖承诺制,明确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首要责任。要求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履行兽药规范经营和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引导生产经营企业自觉遵守承诺,依法生产经营。

  三、加强兽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机制

  各地兽药监管部门要狠抓兽药执法队伍建设,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为做好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基础保障。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人员编制和监督执法工作经费,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为做好监督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同时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做到规范执法。要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切实把各项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四、统一谋划,做好兽药监督执法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各地兽药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目标和措施,明确执法责任制,确定监督执法重点任务。要将监督执法责任制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监督执法督查活动,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理。

  请各地将兽药监管工作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及《甘肃省2013年兽药监管情况汇总表》分别于2013年6月10日和12月5日前,报省兽医局监督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gssyj212@126.com

  附表:    甘肃省2013年兽药监管情况汇总表.doc

  甘肃兽医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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