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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简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119号)

   日期:2013-04-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81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简化延续备案程序,提高备案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备案标准实施三年来的跟踪评价情况、是否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等内容进行复审后,并在标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二、对需要延续备案且标准文本内容无改变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由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受理并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即办理备案手续。

  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一式八份);

  2. 原备案文本复印件一份;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一份。

  三、对需要延续备案且标准文本内容有变更或修订的,按照闽卫法监函〔2009〕150号和闽卫法监函〔2011〕6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同时提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一份。

  附件: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3月5日
 

附件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

标准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标准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我公司承诺:

一、延续备案的标准文本内容无改变。

二、延续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性要求、符合现行的强制性标准。

三、本备案标准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注:该表格为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的登记凭证,与原备案到期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并使用.

附件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

标准名称

 

企业名称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职称

现从事

专业

表决意见

(通过√,不通过×)

签字

联系电话

             
             
             
             
         

 

 

审查情况:

审查结论:

经审查,本次申请延续备案的标准文本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安全性要求、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专家组组长(是/否从事食品相关专业,     年限    年):

 年   月   日

注:复审内容应当包括,备案标准实施三年来的跟踪评价情况、是否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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