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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88号)

   日期:2013-04-2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04    

  各区县农委、商务委、财政局、工商局:

  现将《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通知》(沪府发〔2013〕26号)精神,为规范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做到“可查、可追溯、经得起审计”,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对于稳定禽业产业、减少养殖农户损失的政策效应,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关于活禽批发、零售市场处置家禽财政补贴的核定和管理

  1. 对在批发、零售市场扑杀的肉鸡、肉鸽、鹌鹑,由市场所在区县商务委根据活禽经营者原始进货资料进行核实和汇总,报市商务委审核。市农委负责与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提供的处置数量核对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拨付给相关家禽经营者。

  2. 对已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肉鸡、肉鸽、鹌鹑,因暂停活禽交易而进行屠宰冷藏的家禽经营者,由市场所在区县商务部门会同区县工商分局核实和汇总数量后,报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拨付给相关家禽经营者。

  二、关于肉鸡定点收购企业补贴资金的核定和管理

  1. 确定肉鸡定点收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明确定点收购企业实行保护价收购、日收购加工数量、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定点收购企业应承诺在日收购加工数量范围内保证收购家禽养殖场(户)交售肉鸡,并做到及时兑付收购资金(原则上单笔1万元以下现金当场兑付、1万元以上24小时内银行转账兑付)。

  2. 公布肉鸡定点收购企业名单、收购地址、日收购加工数量、联系方式及负责收购区县范围。

  3. 区县农委负责统计所在地区每日拟上市肉鸡数量,并与相关定点收购企业对接,排定每日收购计划,告知相关家禽养殖场(户)。

  4. 家禽养殖场(户)按照排定的收购计划,在与相关定点收购企业协商价格一致前提下,将肉鸡交售给定点收购企业。家禽养殖场(户)交售肉鸡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养殖地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5. 定点收购企业在收购肉鸡时,应向交售家禽养殖场(户)出具多联式收购凭据,收购凭据需注明收购肉鸡数量、重量(公斤)、收购总金额,收购凭据需由交售家禽养殖场(户)签字确认。

  6. 定点收购企业在每月3日前向所在区县农委申请上一月收购补贴资金。区县农委和财政局审核后,将定点企业收购情况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拨付给定点收购企业。

  三、关于家禽养殖场(户)生产维持性补贴核定和管理

  由上述种禽养殖场、孵化场及肉鸡、蛋鸡、肉鸽、鹌鹑养殖场(户)向所在区县农委申报3月底时养殖存栏数量,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进行审核汇总,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复核后,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拨付给相关家禽养殖场(户)。

  四、检查监督与处罚

  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基础数据统计及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市级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开展专项抽查,对经查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427号令)进行处理。

  区县农委、商务委和财政局应根据上述管理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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