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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沪牧医办[2012] 41号)

   日期:2013-04-2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80    

  各区(县)农委、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本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情况总体较好。近年来,在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认真落实奶牛生产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奶牛场标准化建设,完善第三方检验检测制度和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奶牛重大动物疫情和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经农业部同意,我市目前由光明食品集团下属的五家乳品厂申请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其中光明乳业4家,市牛奶集团1家),2011年新增加了达能乳品公司奉贤收购站,对市境范围内的奶牛场实行凭证收购生鲜乳,同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运输车辆准运证管理和对生鲜乳收奶站实行交接单管理。

  二、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为切实履行法律责任,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市对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许可证的审批等实施属地化管理,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部门,认真作好有关准备,依法开展对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的行政审批、换证及监督管理工作。9月1日以前由我办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到期后,由所在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换证。

  三、切实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各收奶站要严格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由收奶站通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到现场检测无误后,并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到现场实施登记备案,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收奶站对问题奶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时刻绷紧质量安全这条生命线,千方百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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