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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餐〔2011〕41号)

   日期:2013-04-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17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1月22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餐馆,快餐店,学校幼儿园、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统称为餐饮单位。

  小餐饮、建筑工地食堂暂不进行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管理。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综合评估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

  第四条 餐饮单位分级分类综合评估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自治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已评定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五条 餐饮单位的量化分级和形象标识评定结果应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实、细化、完善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管理内容,修改后的内容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分类分级综合评估方法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综合评估方法结合风险分类、量化分级管理和信誉度评定进行综合评估,依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综合评估评分表》(见附件3)进行打分。

  第八条 风险分类分为业态分类和经营品种分类。

  (一)业态分为高风险业态、中等风险业态和低风险业态。

  高风险业态:学校(幼儿园)食堂,承担重大活动供餐、旅游团餐的餐饮单位。

  中等风险业态:旅游景点饭店、中央厨房、农家乐。

  低风险业态:其他餐饮单位。

  (二)经营品种分为高风险食品、中等风险食品和低风险食品。

  高风险食品:自制生食水产品、凉拌菜(含沙拉)、冷饮品、裱花蛋糕。

  中等风险食品:白切肉食、熟肉拼盘、盒饭。

  低风险食品:其他食品。

  第九条 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分为A、B、C三个等级。

  使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1),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场所设置与布局、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加工销售过程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量化分级管理评价。评价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为A级;评价得分为总分的70-85%,为B级;评价得分为总分的60-70%,为C级;评价得分低于总分60%的或者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立即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监管人员现场填写《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违法加工销售行为的查处应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条 信誉度评定的项目为:

  (一)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食物中毒;

  (三)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投诉举报;

  (五)食品安全和诚信经营媒体报道;

  (六)食品安全承诺;

  (七)诚信记录;

  (八)名店、老字号;

  (九)食品抽验检测。

  第十一条 根据量化分级等级和信誉度评定分数,使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形象标识评定表》(见附件2),确定形象标识:

  ≥60分   笑脸标识

  40-60分  平脸标识

  ≤40分   哭脸标识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

  综合企业各方面情况,按《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评分,对企业进行分类:

  ≤60分    高危企业

  60-120分  中危企业

  ≥120分   低危企业

  第三章  预警、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结果,及时进行预警,高危企业挂红色预警标志;中危企业,挂黄色预警标志;低危企业,挂绿色预警标志。

  第十四条 根据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结果,确定重点,进行监管。高危企业,不少于4次/年;中危企业,不少于2次/年;低危企业,不少于1次/年。

  第十五条 公示的内容为量化分级等级和形象标识。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示的标识牌应根据近期综合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餐馆(食堂)类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doc

  附件2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形象标识评定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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