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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3 年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日牧质监发〔2013〕1号)

   日期:2013-04-2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49    

  各区县畜牧兽医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和市政府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2013年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附件:

  2013 年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和市政府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切实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养殖行为更加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

  1. 具体目标: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 料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检出率继续保持低水平,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发现的违法线索案件查处率保持100%。

  2. 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

  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重点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行为。

  3. 主要措施:

  ①开展饲料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

  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

  ②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③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并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对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户),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监管信息。

  ④开展屠宰环节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 集中整治行动安排(5月-7月,9月-11月):

  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对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各区县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以及兽药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记录等各项档案制度,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

  三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市局将结合春秋季畜牧业综合执法活动,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对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将立即进行通报,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 责任分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饲料兽药管理科、畜牧科技科、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区县畜牧兽医局。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 具体目标:许可管理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证发放规范,实现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现收购站监测和违禁物质检测两个全覆盖,三聚氰胺抽检全部合格。严厉打击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各类违法添加行为。实现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

  2. 整治重点: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添加各类违禁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以及生鲜乳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 主要措施:

  ①严格审批准入。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许可和运输许可申请、审核、审批、报送制度,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车辆。加大奶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重点加强制冷贮存设备、“三表一单”使用和保管、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规范、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整改完善。

  ②组织拉网检查。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监管,以奶牛合作社和奶畜养殖场开办的奶站为重点,组织各地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建设,对照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和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跨区域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

  ③完善检查制度。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5 项制度,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和奶牛养殖场户监督抽查制度,分解落实监管责任,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

  ④开展安全监测。以三聚氰胺、硫氰酸钠、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等为重点,配合农业部和省级生鲜乳质量监测计划,实施2013年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掌握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不合格生鲜乳,经检测确认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它无害化措施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

  ⑤开展技术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等培训工作,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检测技术推广,提高从业者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

  ⑥提升养殖水平。结合奶牛良种补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奶牛产业项目、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等项目实施,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夯实生鲜乳质量安全基础。

  4. 集中整治行动安排(6月-8月,9月-11月):

  一是全面开展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的换发证工作。对全市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生鲜乳生产条件的收购站予以关停,收回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收回生鲜乳准运证。对已经过期的证件予以更换,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二是严格落实全程监管。各区县要根据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各奶站从养殖投入品、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等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每个奶站要派驻两名奶源质量管理监督员,对奶站的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等所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为确保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和运输车辆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并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严格督查落实。

  三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活动。市局将对全市生鲜乳收购站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将进行全市通报。

  5. 责任单位:畜牧科技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区县畜牧兽医局。

  (三)兽药安全专项整治。

  1. 具体目标:促进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使用者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 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加大或减少有效成分含量的假劣兽药。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非法添加抗菌药、违禁药物以及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重点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不按国家标准擅自改变组方,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兽药生产行为;销售违禁药物、人用药及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环节等违法行为;违规使用抗菌药、禁用药物、原料药或人用药品,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3. 主要措施:

  ①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标准之外成分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地区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区,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②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加大对含有违禁药物(农业部第193 号公告,第560 号公告)以及人用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标准之外成分的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销售假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③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品以及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完善兽药使用、经营、生产的链条追溯制度,更好的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4. 集中整治行动安排(2月-4月):

  ①加强日常监管。通过持续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引导,逐步建立诚信守法、积极向上、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依法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一是加强对违规企业、诚信缺失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兽药生产企业按照GMP规范要求。二是强化兽药经营企业的后续监管,严格按照兽药GSP要求建立和完善从采购、仓储到销售和售后的质量跟踪体系。三是督促兽药使用单位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用药记录、休药期等用药制度。

  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工作部署,开展为期3 个月的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春季集中整治行动和“饲料兽药执法年活动”。通过驻厂监管、例行巡查、突击检查和跟踪暗访等措施,对全市所有有关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  位进行拉网式检查,有效遏制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行为,使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

  ③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上半年和下半年,积极配合市局开展春秋季畜牧业综合执法大检查活动,通过区县自查和市局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等假劣兽药行为。

  5.责任单位:饲料兽药管理科、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区县畜牧兽医局。

  (四)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 具体目标:完成农业部和省下达的饲料监测任务;培训从业人员,覆盖全部饲料生产企业和自配料的规模化养殖场;提高饲料执法监管和处置能力,一旦发现饲料违法问题和违禁添加问题,能够及时处置;落实饲料违法案件有奖举报、案件督办制度,重大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对饲料生产环节,力争每个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抽检1批样品,提高经营、养殖环节饲料抽检数量,饲料产品年度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加大预警监测数量,杜绝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质。

  2. 整治重点:提高饲料执法能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

  3. 主要措施:

  ①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法规宣传培训活动。重点是县级管理人员和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养殖场技术负责人。

  ②落实饲料执法监管责任。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定期监管制度,落实责任制。

  ③广泛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监测。重点是饲料中黄曲霉菌毒素、锌、铜、砷、铅、氟等限制性指标。

  ④开展饲料和养殖环节饲料中违禁物质预警监测。重点是动物油脂中激素、蛋白饲料中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

  ⑤结合饲料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淘汰落后企业,规范生产企业的硬件设施条件。重点是配合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⑥严厉打击饲料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饲料质量安全隐患。

  4. 集中整治行动安排(2月-4月):

  ①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工作部署,开展为期3 个月的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春季集中整治行动和“饲料兽药执法年活动”。将于2013年4 月份与10月份组织饲料质量安全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饲料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物行为,有针对性的对饲料企业的生产、销售、人员、原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通过驻厂监管、例行巡查、突击检查和跟踪暗访等措施,对全市所有有关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有效遏制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行为,使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

  ②饲料质量安全抽样工作:2013 年4 月制定2013 年饲料质量安全抽检计划,上半年与下半年配合省局做好全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工作。

  ③饲料质量安全培训:分批组织对全市饲料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饲料企业进行饲料法规和饲料质量安全知识以及综合业务培训,由区县组织对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负责人培训。

  5. 责任单位:饲料兽药管理科、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区县畜牧兽医局。

  (五)畜禽产地检疫专项整治。

  1. 具体目标:通过一年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努力提高产地检疫申报率,实现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达到100%的目标。

  2. 整治重点:针对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申报率偏低、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不足100%、检疫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检疫、违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等现象进行整治。

  3. 工作措施:

  ①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养殖场(户)能充分了解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提高主动接受和配合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法律意识。

  ②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的责任、义务。

  ③严格规范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生猪、反刍动物、马属动物、家禽、犬、兔、猫等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对出栏动物全部规范实施到场、到点现场检疫。执法人员要熟知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熟练掌握检疫程序、项目、方法、标准。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收费标准,严禁出现乱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情况。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④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全面规范检疫申报点建设工作。对申报点、受理人员、联系电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对基层检疫执法人员在检疫监督分所辖区内的检疫区域进行明确划片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区域明确,实现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达到100%。

  ⑤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开展切实有效的基层综合执法试点,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力度分散的问题。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人员,合理装备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仪器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

  ⑥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各区县要制定培训方案和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执法人员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4. 集中整治行动安排(4月-6月,9月-11月):

  一是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单和现场检疫记录表制度。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养殖户充分了解检疫申报的重要性,同时强化检疫申报点建设,责任落实到人,方便广大养殖户申报。现场检疫记录表要配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起使用,确保产地检疫到场到位。

  二是严格产地检疫程序。检疫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产地检疫程序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农业部“六条禁令”的相关要求。

  三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活动。市局将在上半年和下半年

  对全市产地检疫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查处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重复检疫收费等问题,并现场检查检疫申报单和现场检疫记录表的使用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将进行全市通报,严重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 责任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区县畜牧兽医局。

  (六)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专项整治。

  1. 具体目标: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作为提高养殖企业标准化水平,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来抓,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与中央、省级安排的菜篮子项目、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产业化发展等项目申报挂起钩来,引导各类规模养殖企业积极开展无公害产品认证工作,加强畜产品优质品牌创建,2013 年力争全市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20 个以上,无公害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9%以上,防范和杜绝突发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环节相关标准要求执行率达到95%以上,健全无公害畜产品监管长效机制;加强证后监管,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将获证无公害企业100%纳入监管范围;增强获证单位使用标志的积极性和规范性,确保95%以上的用标单位规范用标。

  2. 整治重点:重点产品:奶类、禽蛋类、猪肉类获证产品。重点单位:生产规模大、养殖基地多的企业和合作社。

  重点环节:养殖产地、产品生产和标志使用。

  3. 主要措施:

  ①开展交互检查。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自查和互查活动,确保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区周围无新增有害污染源、内部布局保持合理、粪污达标处理排放、畜禽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确保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无公害相关标准,疫病防控、生产过程等管理规范,养殖档案、生产记录健全;确保产地证书有效、加工过程规范、产品储运得当,加工用水等投入品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加工用水水质标准等要求。

  ②严格查处整改。加大对超范围、超期使用产地、产品证书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勒令停止证书过期使用并根据情况鼓励进行复查换证,对故意超品种范围或明显超批准产量使用的,要依法严格查处。对检查发现产地环境、畜禽养殖、产品初加工有不符合无公害标准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撤销产地、产品证书。

  ③开展抽查监测。组织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加工车间(仓库)的认证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据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调查发现属人为故意添加违禁物质等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④健全后续管理。通过开展产品监测,及时发现产品质量突出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切入点,建立健全以监测、分析、预警、防范、控制为主线的无公害畜产品风险管理机制。

  ⑤鼓励标志使用。积极鼓励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畜产品,根据产品形式、包装规格等,可以使用标志的,要选择加贴、悬挂、佩戴适合形式和规格的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树立、提升无公害畜产品形象,增加产品效益。

  ⑥规范用标行为。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指导整改不规范用标行为,依法查处超期超范围使用标志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假冒和无证用标等违法行为,维护无公害品牌形象,规范认证产品市场秩序。

  4. 集中整治行动安排(5月-8月):

  积极督导区县加强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督促各区县完成无公害认证及其复查换证计划任务,全市全年申报材料、通过无公害认证畜产品20 个以上。2013 年,在全市开展无公害和地理标志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对获证及申报无公害的企业至少开展2次检查。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省局举办的无公害内检员培训班,保证全市今年参加50 人以上。

  5. 责任单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畜牧科技科、畜牧站,各区县畜牧兽医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市局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执法大检查和年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狠抓隐患排查。各区县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对于非法添加等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要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畜牧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区县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的沟通与交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从2013年 4 月开始,每月28 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牵头科室和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同时将《2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质监科(见附表)。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联 系 人:贾晓晖

  联系电话:8816360

  联系邮箱:rzxmzjk@163.com

  附表:2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日照市畜牧兽医局

  2013 年4月18日

          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原文及附件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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