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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3〕53号)

   日期:2013-05-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8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3年3月28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抓好改善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要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该立法的加快立法,该配套的抓紧配套,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要按照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始终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在设定法律责任时,要坚持教育引导优先,切实减少设定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条款,能不设的不设,能减少的减少,充分运用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手段,多措并举,督促有关管理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不能为行政执法人员处理违法行为“一罚了之”、“拿钱走人”提供依据。

  二、努力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力求使政府立法准确反映发展要求、符合人民意愿;政府立法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召开有关部门、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相对人参加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特别是征求管理相对人意见时,应当有不同利益的代表参加,并单独召开,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要注重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要坚持民主立法,积极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向广度、深度发展,实现公众的有序参与、广泛参与和有效参与,要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项目提出、初稿起草、审查修改等政府立法的各个环节;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法规草案都应当通过主要报刊、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征集意见,并给公众预留充足时间,对公众提出的建议,要充分采纳,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建议采纳情况;要采取委托专家立法,邀请专家参与立法论证等形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起草的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及时合理地提出意见。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供充分理由,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有关部门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加强协调,尽早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省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四、切实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的一档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人员和经费有保障,争取在5月底前将较成熟的送审稿送省法制办审查;不能报送的,起草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立法的二档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工作,认真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报送审查。省法制办要切实做到规范立法,执行《政府立法工作操作规范》,加强与有立法任务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今年省政府立法任务的全面完成。

  2013年4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抓好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文化发展繁荣以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在力争完成一档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二档立法项目。据此,对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2013年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22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4件)。

  1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2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国资委起草)。

  3为满足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省教育厅起草)。

  4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省文化厅起草,同时也是公众建议项目)。

  (二)需要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8件)。

  1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保护规定(省林业厅起草,同时也是公众建议项目)。

  2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3为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用热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供热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4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改善和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5为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制定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6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修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起草)。

  7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8为适应气候变化,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制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9为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土地复垦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0为加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制定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11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渔民、船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12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3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省卫生厅起草,同时也是公众建议项目)。

  14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15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行为,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制定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省地理信息局起草)。

  16为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省残联起草)。

  17为预防制止餐桌浪费,提倡勤俭节约,引导理性消费,推动餐饮业健康发展,制定预防和制止餐桌浪费办法(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

  18为加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办法(省法制办起草)。

  二、需要先行调研,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36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建议(20件)。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农业厅起草)

  2草原管理条例(省农业厅起草)

  3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4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5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6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省综治办起草,同时也是公众建议项目)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省食安办起草,同时也是公众建议项目)

  8地下水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

  9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省商务厅起草)

  10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省物价局起草)

  1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12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3民办教育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1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省农工办起草)

  15公路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6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17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18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省气象局起草)

  19电信条例(省通信管理局起草)

  20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法制办起草)

  (二)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6件)。

  1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2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起草)

  3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4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5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6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省林业厅起草,同时也是公众建议项目)

  7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8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9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工经联起草)

  10海域使用权出让与回收管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1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省教育厅起草)

  12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省环境保护厅起草,同时也是公众建议项目)

  1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14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15电信领域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规定(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16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省质监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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