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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长食安发〔2011〕20号)

   日期:2013-05-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11    

  各区、县(市)食安委,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从事食品(含初级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及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约请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有:

  (一)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

  (二)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三)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五)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如下:

  1、约谈前,向企业发放“约谈通知书”(附件1)。

  2、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报告约谈单位。涉及硬件改造等短期内不能整改的缺陷,应将整改计划及实施具体步骤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

  第七条  约谈组织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室具体负责,按照分级约谈的原则,本制度第三条前三项情形由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被约谈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分管领导参加。其他需约谈的情形由分管领导负责进行诫勉谈话,政策法规处室派员参加。

  第八条  对约谈后,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通报相关部门予以重点监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无明显改观的企业,通报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列入当年企业诚信评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约谈不得增加企业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约谈人员不得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约谈单位须充分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高新区、各区、县(市)食安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属地管理和分段管理的原则,参照本制度对辖区或监管环节内需要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doc
  附件2:   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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