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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01号)

   日期:2013-05-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78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大连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畜牧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大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口蹄疫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口蹄疫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口蹄疫疫情从重到轻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Ⅰ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含5个)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1个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2)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Ⅰ级疫情的。

  1.3.2重大口蹄疫疫情(Ⅱ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含2个)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Ⅱ级疫情的。

  1.3.3较大口蹄疫疫情(Ⅲ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有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5个)。

  (2)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Ⅲ级疫情的。

  1.3.4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

  口蹄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突发疫情后,市、县级政府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口蹄疫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以人为本。应急处置突发口蹄疫疫情,要把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3)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4)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口蹄疫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大连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为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的口蹄疫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组成

  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市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主任(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口蹄疫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外办、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铁路局驻大连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集团公司等单位。

  2.1.2 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口蹄疫防控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口蹄疫防控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全市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当疫情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依照程序请求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援。

  2.1.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突发疫情,并上报;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统一组织安排突发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保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口蹄疫防治、应急控制科研和科技推广工作;负责对群众进行防控口蹄疫科技知识宣传。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口蹄疫预防工作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预算,保证预防和应急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扑杀动物补偿资金,并做好动物防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运送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员和应急物资;负责征调挖掘机、运输车等设备,保障扑杀动物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运输需要;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市服务业委: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疫区的环境消毒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牲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市质监局:负责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参与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通工具及出入境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国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铁路、航空、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快速地运送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情扩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主管领导兼任。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市防治口蹄疫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负责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负责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提供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口蹄疫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

  2.4.2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2.4.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对口岸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监测、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4.4 应急预备队: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应急处理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口蹄疫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 口蹄疫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监测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防疫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监测报告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与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接壤的边境区域的监测、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口蹄疫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口蹄疫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2)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4)县级以上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疫病研究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是口蹄疫疫情的,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5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怀疑为临床口蹄疫疫情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监控措施,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必要时,所在地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措施。

  3.4 疫情认定和公布

  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口蹄疫疫情的,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国家公布疫情后,市、县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 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同时,要遵循口蹄疫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口蹄疫疫情的区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口蹄疫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口蹄疫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应急措施

  4.2.1.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牲畜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2.1.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畜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放牧牲畜以畜群放牧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4.2.1.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病畜及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病畜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2.1.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牲畜的监督检查任务。

  (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关闭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

  (4)对牲畜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根据需要,由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1.5 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场所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1.6 非疫情发生地区应采取的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2.2 其他措施

  4.2.2.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和医学观察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防护用具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4.2.2.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动物饲养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4.2.3 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4.2.4 疫区治安管理

  采取临时治安管制措施,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3 口蹄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4.3.1 突发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和突发重大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如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国家和省政府及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2 突发较大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4.3.2.1 市、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市、县级政府根据本级制定的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3.2.2 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3 突发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疫情后,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一般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口蹄疫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和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并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5 善后处理

  5.1 补偿和补助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伤亡的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抚恤。财政部门对强制免疫进行补助,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 救助

  5.2.1 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民政、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5.3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参加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4 责任

  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恢复生产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开展正常的畜产品国内和国际贸易。

  5.6 调查总结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口蹄疫疫情的处理情况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日常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口蹄疫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口蹄疫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的通信畅通。市、区市县指挥部应将疫情扑灭指挥车,以及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和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要分别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应急预备队成员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人员、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公安、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动物防疫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交通设施装备。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运输保障。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工作。发生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后,卫生部门应快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应急处置现场,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对病人进行紧急救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与卫生部门建立良好的通报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口蹄疫疫情发生后,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和属地公安部门负责立即在疫点和疫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持秩序等工作,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疫点、疫区的社会稳定。

  6.2.5 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要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制定合理计划,按标准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诊断试剂;采样设备;疫苗;消毒设备;防护用品;消毒剂;运输工具;通讯工具;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具;其他用品。

  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和流失、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确保在相关物资短缺时,能迅速调入补充。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专项用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办公支出、应急预备队培训和演练、人员补助、应急物资储备、设施设备维护、疫情监测、强制免疫、疫情处理以及动物扑杀补偿等。

  7 附则

  7.1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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