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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3-05-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39    

  2010年3月17日福建省工商局充分吸收各级工商局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建议意见,对《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工商综[2009]29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省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依次从高到低将食品流通经营者区分为A1、A2、A3;B1、B2、B3;C1、C2、C3三级九类。

  二、食品流通经营者分类适用对象具体如下:

  (一)A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可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二)A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30至1000平方米,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三)A3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四)B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与散装(不含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五)B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30--1000平方米,经营预包装食品与散装(不含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六)B3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与散装(不含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七)C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八)C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30--1000平方米,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九)C3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下,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的要求,区别不同类别的食品经营者,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许可审查与监督管理。食品流通分类许可申请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文书表格附后。

  四、县级工商局在申请人取得名称预先核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完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场所条件,向工商机关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前,应当先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对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也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

  五、工商所在收到经营场所勘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察,并制作《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预核审并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一式两份,经勘察人员、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工商所印章。

  六、勘察结论按量化评估所得分值作出勘察结论,60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的,应指导其整改完善,整改后再由申请人向工商所提出复勘申请。

  七、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制作《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按百分制的要求作出量化评估。低于量化标准的,应责令被许可人改正;屡次不改的,应责令其变更申请事项,对应降低类别;拒不改正的,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分级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档案,对许可与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的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现场勘察申请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食品流通许可证监督检查评估表等书式材料,要及时归档,并可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

  附:1.文书格式目录

  2.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告知书

  3.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列表

  4.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预核审现场勘察申请书

  5.食品流通许可材料预核审并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报告书

  6.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预核审现场核查任务书

  7.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

  8.食品流通许可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  (注:网站附件无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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