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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商酒〔2009〕342号)

   日期:2013-05-1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26    

  各市商务局: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随附单的实施,对规范酒类流通,稳定酒类市场,遏制假冒伪劣酒品等起到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完善随附单制度,现将《山西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酒类管理条列》(以下简称《条列》)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确保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是《办法》规定的酒类商品流通的专用单,是对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的有效手段。严格实施《随附单》制度,对规范酒类商品购销渠道,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酒品进入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二、本办法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葡萄酒、配制酒、发酵酒及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等。

  三、随附单使用与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连锁配送、物流运输等各环节的使用和查验。

  四、依法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要按规定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并严格使用<随附单>。

  五、酒类批发经营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必须索取供货方的《随附单》,开展酒类商品批发业务,必须认真填制《随附单》。

  六、连锁集团公司经营酒类商品,要按规定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配送(或批发)业务,必须严格使用《随附单》。

  七、酒类零售经营单位(含宾馆、饭店、酒吧、娱乐业等)购进酒类商品必须索要供货方的《随附单》。

  八、《随附单》中的“品名”、“规格”栏内只能填写所售的酒类商品。销售其它商品时不得使用《随附单》。本单填写不满时,须划斜线封闭,不得留有空白。《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

  九、各级商务酒管部门和所有酒类经营单位都要建立《随附单》台账,保留三年,严格管理。

  十、从事物流配送及运输的单位,在办理酒类商品的配送及运输业务时,须认真查验《随附单》,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不予办理配送及运输。同时,交由当地酒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酒类流通实行一货一单,单随货走,货单相符。严禁有单不用、借单使用、一单多用、伪造、代开或买卖等。严禁购进无《随附单》得酒类商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由酒管部门按《办法》第二十八条和有关规定酌情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吊销《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同时取消《随附单》使用权。

  十二、《随附单》由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市、县(区)酒类管理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各地不得自制。

  十三、按《办法》规定,《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具有防伪标识,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售货单位用完后须交回酒管部门存档;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备查;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单随货走,由购货单位留存、备查,此联无售货单位盖章者无效。《随附单》规格为A5(14.8cm×21cm)合订本,每本50份。

  《随附单》的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省别号”,山西省的编号为“14”(由商务部分配)。实行全省统一编号,中上方套印“山西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专用监制章”红色椭圆印章。

  十四、各市商务酒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区)随附单的申领、发放与管理,各市酒管部门每季末,向省酒管办书面报告使用进展、使用数量等情况。如需要增加用量,须提前3个月书面报省酒管办,由省酒管办安排加印或调剂。

  十五、《随附单》只能发放给已依法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使用,没有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无权使用《随附单》。如有违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六、《随附单》实行交旧领新,每用完一本,购货单位要将存根联交回酒管部门,不交回者,酒管部门不得发放新的《随附单》,同时要追踪原《随附单》的使用情况。如有违规者,按《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

  十七、对《随附单》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严禁浪费。

  十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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