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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日期:2007-01-3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31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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