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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13]8号)

   日期:2013-03-1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35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201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2月 日


 

  201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努力确保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18种水产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其中淡水鱼类11种(草鱼、鲤鱼、鲫鱼、罗非鱼、鳊鱼、鮰鱼、鳜鱼、乌鳢、鲶鱼、虹鳟、甲鱼),海水鱼类3种(大黄鱼、鲈鱼、大菱鲆),虾类2种(对虾、淡水小龙虾),蟹类2种(河蟹、三疣梭子蟹)。全年抽检样品3020个,各地区抽检品种、抽检数量及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二、进度安排

 

  201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抽检时间定于5-6月和9-10月期间(具体日期由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应的质检机构商定),分别于6月25日和10月底前完成。各质检机构应于6月底和11月15日前分别将第一次和第二次检验结果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www.cafs.ac.cn)。水科院质标中心应于7月10日和11月底前分别将第一次、第二次及全年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三、工作分工

 

  (一)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按照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号)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确保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各质检机构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和检测样品,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各质检机构要按照本计划进度安排将检测结果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或传真至我部渔业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三)指定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程序做好复检工作。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通过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我部渔业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原检测机构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复检工作由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担。

 

  (四)被抽检单位名单委托水科院质标中心从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据库内随机抽取,我部渔业局分批下达。鉴于水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特点,上半年抽检的品种和数量由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商对应的质检机构,在本计划规定的各辖区品种和数量范围内自行确定,并将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水科院质标中心。下半年抽检的品种和数量由水科院质标中心根据上半年的实际抽检情况和年度计划确定后报我部渔业局。

 

  (五)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我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行复检和程序审查,具体安排另行下达。

 

  附件:201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附件:

 

     2013年度产地监督抽查计划0128-终稿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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