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根据这一规定,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各地也出台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特将这些规定汇总,以供企业参考。本汇总更新截至2013年4月22日。
国家部委规定: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245 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干酪素、苦荞油、苦荞黄酮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50号)
地方规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京质监标发〔2013〕65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食安标字(2013)2号)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法监发〔2009〕10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内卫发〔2010〕38号 )
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苏卫监督〔2010〕21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渝卫食综〔2009〕1号)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黑卫监督发〔2009〕42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84号)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沪食药监法〔2010〕453号)
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卫监秘〔2009〕524号)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鲁卫法监发〔2009〕15号)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鄂卫规〔2011〕6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修改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关要求的批复(川卫函﹝2012﹞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