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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日期:2013-03-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47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于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立项,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参与,共同承担了该项修订工作。

 

  2012年评估中心成立修订工作组,工作组讨论了本次修订工作的原则和任务,修订过程中仔细分析并参考了国际及其他国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组织对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实际使用情况、每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工艺必要性、食品分类系统的合理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查询方式等在全国范围进行了调查,并利用我国居民营养调查获得的我国人群食物摄入量数据和我国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数据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间工作组共组织召开了10多次标准修订会议,完成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附录A中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

 

  定、附录D以及部分食品分类系统等内容修订工作。

 

  主要起草人:王竹天、张俭波、王华丽、张霁月、骆鹏杰、丁少辉、李羽楠、岳增君、薛毅、李玥、张九魁、赵燕萍、康永璞、杨永兰、谢华民、朱之光等。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GB2760中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的修订情况

 

  卫生部已公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本次修订GB2760中将标准中关于营养化强化剂的规定进行删除。

 

  (二)带入原则的修订情况

 

  关于GB2760中带入原则的修订,主要参考了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 CODEX STAN 192-1995中关于带入原则的条款4.2中作出规定“如果一种食品原料或成分专门用于生产某食品,那么这种原料或成分可以按照本标准中所生产食品的规定使用或添加食品添加剂,包括不能超过适用于该食品的最大使用量”(“An additive may be used in or added to a raw material or other ingredient if the raw material or ingredient is used exclusively in the preparation of a food that i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tandard, including that any maximum level applying to the food is not exceeded”)以及欧盟、澳新关于带入原则的规定,结合我国目前食品工业的实际情况,修订了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

 

  经过多次讨论,建议在GB2760标准正文部分3.4带入原则内容下增加以下内容: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三)关于附录A的修订情况

 

  3.1 GB2760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修订情况

 

  2011年6月,在JECFA的第74次大会上,将铝的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修订为每周每公斤体重2mg,并撤销先前执行的每周每公斤体重1mg 的PTWI。2011年评估中心参考JECFA的最新评价结果,组织对食品中铝进行了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我国全人群平均膳食铝摄入量低于JECFA 提出的PTWI (2 mg/kg体重/周);然而,低年龄组和高食物消费量人群膳食铝摄入量均已超过PTWI。面粉及面制品是我国膳食铝的主要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地区居民,由于面食消费量高,有60%居民的铝摄入量超过PTWI。相比之下,我国膳食铝摄入量高于其他国家。显示我国需要采取措施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量,以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

 

  根据我国食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结果,2012年4月1日卫生部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1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卫办监督函[2012]293号)并将上述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纳入评估中心承担的GB2760-2011标准修订工作。评估中心以我国食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对1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并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参考国际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完成了1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工作。研究结果建议修订9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撤销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使用规定的修订

 

  (1)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规定的修订

 

  2011年我国居民铝膳食暴露评估结果显示,面食含铝量最高,且面粉、馒头、油条对铝暴露量的贡献率最高,结合国际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的结果,修订工作组建议将GB2760-2011中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两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中的“小麦粉及其制品”修改为发酵面制品、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上述修订建议由修订工作组在食品行业内征求意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经过调研反映在馒头等发酵面制品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使用以上两种食品添加剂,而是使用酵母、发酵粉、复合膨松剂等替代以上两种添加剂的使用。因此修订工作组经进一步讨论建议删除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发酵面制品的使用规定。

 

  因此,本次修订建议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06.03小麦粉及其制品”修改为“06.03.02.05油炸面制品”和“06.03.02.04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使用量和残留量不变。

 

  (2)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在“水产及其制品”中使用规定的修订

 

  在2012年4月1日卫生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反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两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水产品中的海蜇,且建议修订其残留量的计算方式。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修订工作组建议将“09.0水产品及其制品”修改为“09.03.02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并建议进一步研究铝在海蜇制品中的残留量及其计算方法。修订工作组委托浙江省和广东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在海蜇正常生产工艺中的作用机理、海蜇中铝的本底含量、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用量及计算方式、终产品中的铝含量、工艺必要性等进行了研究。两个协会研究后并提出了关于海蜇中含铝添加剂使用量的修订建议:海蜇中铝的残留为1000mg/kg(以Al计,以湿重计)。以上建议经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认为如果将海蜇的铝残留量标准提高至1000mg/kg,对我国经常消费海蜇的人群健康风险较高。考虑保护经常消费海蜇的人群,建议海蜇铝残留量标准维持不变。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工作组建议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09.0水产及其制品”修改为“09.03.02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残留量为100mg/kg(干样品,以Al计)。

 

  2.关于合成着色剂铝色淀的使用规定的修订

 

  合成着色剂铝色淀中使用三氧化二铝作为合成着色剂的载体,但铝在铝色淀中含量很少,对膳食中铝的摄入量贡献率很低,通过控制着色剂的使用量可有效控制其铝的摄入量,因此,参考国际标准和国际合成着色剂的实际使用情况,修订工作组建议维持合成着色剂铝色淀的使用规定,不单独规定铝色淀中铝的使用规定。

 

  (1)撤销膨化食品中12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我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结果显示,7-14岁儿童通过膨化食品摄入的铝相对较高,并且随着年龄降低,铝摄入量有增高的趋势,膨化食品是该类人群铝摄入量主要来源之一。为了保护儿童身体健康,修订工作组建议撤销所有含铝食品添加剂(包括合成着色剂铝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其中合成着色剂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维持不变。涉及的合成着色剂品种有:赤藓红及其铝色淀、靛蓝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在以上品种用于膨化食品的使用规定备注中分别增加“仅限使用赤藓红”、“仅限使用靛蓝”、“仅限使用亮蓝”、“仅限使用柠檬黄”、“仅限使用日落黄”、“仅限使用胭脂红”、“仅限使用诱惑红”。

 

  (2)撤销含铝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的品种,并删除其使用规定

 

  为了减少铝的摄入量,减少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参考国际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国食品工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在相应的食品类别中可以由其他相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替代,酸性磷酸铝钠是卫生部拟撤销的38种食品添加剂之一,其的使用规定与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基本一致,基于以上情况修订工作组建议撤销以上含铝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3.2 卫生部拟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的修订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2012年1月卫生部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55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公开征求意见,经了解其中17种食品添加剂仍在生产、使用。卫生部对其余的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再次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上述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纳入GB2760-2011标准修订工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修订工作组共收到来自132家单位、个人的305条意见。标准修订工作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系统分析,并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对以上食品添加剂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按照工艺必要性的原则,对卫生部拟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进行再评估,参考以上品种在国际上的使用情况,完成了以上品种的修订工作。修订结果建议撤销14种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保留24种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具体修订结果见附件1。

 

  3.3  GB2760中附录A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情况

 

  评估中心制作了“GB2760-2011中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梳理情况表”由修订工作组的成员填写,按照食品分类在各个行业协会中开展调查,对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每条使用规定的工艺必要性进行了梳理。

 

  参考国外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结合各个行业协会提交的工艺必要性资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并梳理出食品添加剂在部分食品类别中使用的工艺必要性原则。

 

  经梳理,部分食品添加剂在部分食品类别中使用无工艺必要性建议删除,具体涉及37种添加剂50条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2)。

 

  参考GSFA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食品工业中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情况,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具体涉及13种添加剂(具体内容见附件3)。

 

  1.附录C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在本次标准修订过程中,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反映聚氧丙烯甘油醚、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和蔗糖聚丙烯醚这三种物质作为加工助剂过去主要在大豆制品生产和发酵产品生产过程中起消泡作用,近年来应用企业由于有更好的替代产品,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已不再使用以上三种加工助剂的,目前已无企业生产上述物质,因此以上三种加工助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已经不具有工艺必要性,建议从GB2760中删除以上三种加工助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2.附录D胶基使用规定的修订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基通用标准》,因此将GB2760中附录D胶基的使用规定进行删除,将其纳入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基通用标准》进行规定。

 

  3.食品分类系统的修订情况

 

  参考GSFA中关于食品分类的定位,结合我国相关行业协会的食品分类,制定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食品分类系统。

 

  评估中心制作了“GB2760-2011食品分类系统梳理情况表”由修订工作组的成员填写,根据上述修订原则按照食品分类在各个行业协会中进行了梳理工作。本次梳理食品分类系统的内容包括建议修改的分类、分类的依据、分类的具体描述。

 

  经梳理,建议修改37个食品类别(具体内容见附件4)。

 

  1.增加了卫生部公告的内容

 

  按照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和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原则,将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公告内容纳入修订后的标准,具体增加的内容为卫生部2010年16号公告、2010年23号公告、2012年1号公告、2012年6号公告、2012年15号公告和2013年2号公告的内容。

 

  2.其他需要修改的编辑性内容进行了修订。

 

  三、国际标准情况

 

  本次标准修订参考了以下国际标准及国外其他国家的标准:

 

  (一)国际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通则(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 CODEX STAN 192-1995,简称GSFA)

 

  (二)欧盟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

 

  (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添加剂法规Standard 1.3.1

 

  (四)日本添加剂公定书

 

  (五)美国21CFR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附件(   全部附件下载):1.拟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的修订结果

 

  2. 无工艺必要性建议删除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3. 修改后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4. 建议修改的食品分类

    相关链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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