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来人举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都是举报人可以采取的有效途径。
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于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质量进行该案货值1%到5%不等的奖励,原则上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举报人如果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