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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长政发〔2005〕9号)

   日期:2011-04-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33    

  为维护正常的江河捕捞秩序,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无证捕捞行为。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而在江河内从事捕捞的,由当地渔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二、严厉打击超越许可范围捕捞的行为。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捕捞的,由当地渔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凡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当地渔政管理部门没收电捕工具(装备)、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四、严厉打击使用违法渔具渔法的行为。凡使用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麻毫、密毫等违法渔具渔法捕捞的,由当地渔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擅自使用鸬鹚捕鱼的,由当地渔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200元的罚款,并没收鸬鹚。

  五、严厉打击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对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由渔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从事禁用渔具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凡拒绝、阻碍渔政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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