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市消协呼吁宾馆饭店将退房时间延长2小时,6月21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作出回应,称饭店14时退房不可普遍实行。协会还表示,此前媒体的“密云71家宾馆饭店延至14时退房”报道不实,“已有6家饭店称未作出类似承诺”。
这注定了会是一个让舆论哗然一片的消息。因为看到这样的消息,大多数人不仅会为其中某些行业协会的傲慢、顽固而震惊,也会为其中一些单位法律精神的淡薄以及市场交易原则的相对疲软、乏力而难受。
还记得71家酒店响应消协倡议,集体承诺延时结账的消息刚发布时,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评论者都曾写过文章对其表示充分肯定,并希望这种承诺能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得到推广。但同时,对于这种部分酒店口头承诺本身的有效性、可信性,很多人都难以表示乐观。因为在具体的经济利益面前,在其他更多未作出延时承诺酒店的竞争压力面前,这种口头性的承诺难免会发生消极性的改变。
果然,虽然有社会舆论的一遍叫好之声,但无论 果然,虽然有社会舆论的一遍叫好之声,但无论是代表行业利益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还是其中一些一度做出承诺的酒店,都开始公然对这种原本就非常有限的进步进行了否定。虽然这其中或许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但却再次让人看到,要想终结酒店12时结账的这个霸王行规,单纯依靠部分酒店的这种口头性的承诺,单纯依靠没有外在强制性的消费者协会的道德倡议,显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在一个日益健康、正常的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制度上的安排与应对,显然比一些临时性、口头性的行为更具现实的规范性、系统性、权威性与有效性,更能从根本上体现与满足社会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因此,这就必然需要人们更多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寻求更为根本与稳定的应对办法。
实际上,从法理层面来讲,目前我国酒店12时结账的这个所谓的国际惯例,不仅不具有合理性基础,也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众所周知,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不仅一直是我国民事法律中最为基本而重要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中必须遵守的市场交易原则。如今酒店仅仅为了尽可能接纳更多客人,仅仅为了便于员工进行房间管理,便要求消费者在不满24小时的情况下就按一天收费,要求消费者在12点这个吃中饭的时间就结账,然后再拖着行李去吃饭,这不仅直接侵犯、减损了消费者的实际权益,而且也违背了上述基本法律精神与市场交易原则。同时,法律制度大多是应时而生,要对一段时间相对集中、主流的社会民意有所体现与反映。而无论从此前相关调查报告的结果,还是人们在各种渠道、场所的意见反映来看,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明确要求应从根本上调整这种酒店在12时结账的霸王做法。对此,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其他相关部门,都理应正视这种日益集中的社会诉求,充分吸纳、考虑与权衡这种民众意愿,从而尽可能结束以前那种袖手旁观、无所作为的消极状态,使原本属于消费者应得的权利真正回归广大消费者,而不再被某些商家当成一种外在的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