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9日正式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自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曝光后,国内乳品行业面临严峻的诚信危机。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等”。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应运而生。在损害已经产生的现实之下,一方面应通过法定程序使责任人受到追究,被害人依法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则应拾遗补阙,让这种教训形成制度结晶,在机制上防止类似事件重现。
《条例》的出台因应了这种需要,但其实际效用还有待严格执法的跟进。从时间上看,《条例》的出台无疑是迅速的。这是非常时候的非常产物,但是于现实而言,立法易而执法难已是延续多年的顽症。《条例》怎样防范因执法的不力而打折扣,需要有关方面须臾不可松懈。
不能忘记,就在4年前,也曾发生过一场问题奶粉事件,即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作为那一次惨痛教训的制度化成果,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在《决定》中,“大力整顿”,“切实提高”,“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监管”,“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吏治作为重中之重”,“依法彻查大案要案”等表述都曾出现,各部委、各地方政府也纷纷行动起来,推出了相应的贯彻措施和实施意见。然而在4年之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还是发生了,这说明此前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些问题仍然长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从《决定》此前施行的效果出发,新推行的《条例》要彻底清除食品安全危机,需要在执行层面进一步明确科学的程序和具体监管办法。举凡责任一章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并非《条例》的首创,而是附带强调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最高30倍的罚款”,是否能构成“重罚”,又是否足以威慑食品从业者,这都有待实践验证。依何确定“货值金额”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另一方面,《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在行政监管上努力校正已往的不合理规程,代之以更合理和更严厉的措施。而要遏制食品安全危机,司法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这就体现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使企业有所忌惮,不敢肆意妄为;针对可能发生的公民群体性索赔,建立相应的司法应对机制;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相应的司法救助体系,既使公民放心,又使医疗机构安心。在法律上,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起诉要件,法院应受理产品侵害的当事人的起诉。行政监管或行政赔偿并不能代替司法求偿。只有责任体系完整且有效,食品安全才能最终有制度化的保障。( 原题:行政和司法齐下 乳品监管才更具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