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的印象中,建立并完善食品可追溯信息链,已成了目前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内容。早在2002年,欧盟委员会就出台法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功能,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出口。我国也在2000年后开始建立可追溯管理体系,并在北京、上海、武汉、南宁等地开展了试点。
前不久发生的“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再一次放大了食品可追溯信息链的重要性——如果有完备的可追溯信息链,就能在第一时间掌握问题产品的数量和流向,在第一时间联系到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并向他们发出停止食用的警示,在第一时间追回出现安全问题产品,降低厂商承担负面影响带来的风险,减少对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次重大食品安全危机暴发时,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可追溯制度还只是理想的状态,监管部门未能通过养殖、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快速地追查出原因,后续的召回过程也主要是依赖于行政部门的检查力量和消费者的主动退货。一些试点单位的“实践”也表明,可追溯信息链大多停留在技术层面,追溯后的追责惩罚措施等亦不太具体明确。
这些迹象表明,在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焦点的当下,建立和完善具有国际化水平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溯源管理体系及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链,已是刻不容缓。这不仅是顺应国际趋势,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生活健康的需要,也是参与全球竞争,应对技术壁垒,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更关乎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形象及声誉。
当务之急,一是要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尽快制订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法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二是要联手设防,在对大中型食品企业建立从原料到销售终端的全程可追溯体系的同时,把小企业、小作坊也逐步纳入全程监管范围;三是在推广条码等“看得见”的可追溯技术,也要推广一些不会被外界环境影响或破坏的可追溯技术;四是加强宣贯力度,让“追溯”成为消费者的一种习惯。
当有一天,所有的消费者从一块猪肉就可以追查出一头猪生老病死的所有信息,那么,食品可追溯体系就真正名至实归了。如此,政府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效率才会更高,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才会更加可控,老百姓心里也才会更加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