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副总经理王玉良、副总经理杭志奇、奶事业部总经理吴聚生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接受审判。根据起诉书显示,2008年9月17日,公安机关以田文华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其刑事拘留。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改变了原来立案时所定的罪名,主张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田文华等人的刑事责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界定和量刑上有何区别?我国还有哪些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它们都是如何规定的?记者对相关方面进行了采访。
三鹿案公诉机关改罪名
“变更了起诉罪名,可能是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后,认为田文华的行为不符合原罪名的犯罪情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对记者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际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刑法中,这两个罪名被归结在同一节中。根据刑法,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将被判处死刑。但如果只是一般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最高刑罚可被判无期徒刑。
刘仁文说,这种特殊性还表现在犯罪结果的认定上。生命健康权对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行为人只要生产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不论他是否获利,只要会引起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疾患的,都将被追究刑责,而不是产生了危害后果才追责。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行为人达到一定的销售额,才对他追究刑责,一般为50000元。
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销售数额达到50000元的,仍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责。
据了解,田文华之所以对问题奶粉予以放行,是源自2008年8月13日三鹿集团班子会上有人拿出的欧盟标准。按照这个标准,三聚氰胺的耐受量是每公斤每天0.5毫克,换算成奶粉,是20毫克上下。由于当时没有国家标准,于是田文华决定,对10毫克以下的奶粉给予放行。
“从这个情况看,田文华并不知道三聚氰胺是有毒物品,且她作为三鹿的高层领导,不可能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向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另外,三聚氰胺是否为有毒物质,现在还没有明确说法,因为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国际标准,都只是”限制“奶制品中所含的三聚氰胺量,而不是”一点都不能存在“的”禁止“.两个最关键的条件都不具备,所以田文华的刑责不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界的另外一种看法
对于检察机关在庭审时更改后的罪名,也有法律人士对此持不同看法,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认为,庭审存在指控是否恰当的问题。根据田文华的供诉,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8年8月1日是个分界线,此日期之前,田文华并不知道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而8月1日后,她知道三鹿奶粉加了三聚氰胺后,仍继续进行生产和销售。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他认为,“从此案来看,田文华犯罪的事实很清楚,因为她在明知有毒、有害物质加入奶粉后,仍进行生产、销售”.他说,检察机关应继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田文华。但即便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田文华也可能成为1997年该罪名划入《刑法》以来因生产、销售不良食品获刑最高的人。
刑法对无良食商的惩罚规定
这次发生在三鹿身上的毒奶粉事件,不禁让人想到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事件出现后,不少生产劣质奶粉的企业和人员陆续被追究了刑责。
据了解,2001年5月25日,池长板与陈宝相、陈宝玲(另案处理)合资成立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4名婴儿食用此奶粉后,两人死亡,两人患有营养不良综合征。
检察机关以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池长板等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定,池长板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告人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则分别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判处池长板有期徒刑7年,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4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是奶粉事件,为何罪名不一样?“这主要是两起案件的犯罪事实不一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说,从阜阳奶粉事件来看,是生产商使用一些劣质的原材料经过勾兑生产了不具备营养价值的奶粉,这些原材料实际上还是一些食品原料。
根据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公安部警示节前六类经济犯罪
年底一到,不法分子又活跃起来,利用人、财、物流动频繁之机,乘机作案、非法牟利。昨日,公安部发出警情提示,提醒群众谨防六类经济犯罪。
一、伪造代金券骗财
二、假“包车”骗定金三、使用假币四、使用假发票五、合同诈骗
节日期间,商家常印刷并出售大量代金卡、代金券,由于这些代金卡、代金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在印刷和使用上缺少相关规定和必备的防伪标志,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空可钻,常以伪造的代金卡、代金券诈骗商家货物或调换真币。
二、假“包车”骗定金
由于年关长途火车、汽车票紧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外来务工人员急于回家的心理,实施诈骗。需要返乡的外来务工人员,不要轻信网上“包车”信息,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交通工具,购买有效乘坐票证。即使遇到此类需要承租个体交通工具返乡的,也应采取先上车后付款的方式,以免延误返乡时机。在受骗后,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使用假币
节日期间也是使用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家交易繁忙之机使用假币,且常以小孩、老人做掩护零星使用,使商家防不胜防。
四、使用假发票
节日期间,随着居民消费的上升,一些商家为了偷逃税款,开始以各种手段销售、使用假发票。这些商家在开具发票时真假参半,使消费者防不胜防。
五、合同诈骗
节日期间,以生活消费品为重点,厂家、商家之间的经济交往较平时活跃,紧俏商品、名优产品抢手,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手中有紧俏商品为诱饵,诱使商家签订购销合同,骗取订金或货款后逃匿。企业经营者要保持清醒头脑,警惕“双簧”诈骗,对陌生单位主动要求代理并有买家上门订货的,要尽可能通过工商等职能部门摸清对方底细,对发现类似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
六、“贷款”短信骗局
不法分子抓住年底一些人急需资金做生意又难以筹到贷款的心理,发布各类“专业贷款”信息广告进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