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田文华的无期徒刑早在她被检方确定起诉的罪名就已注定。这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正是无期。
显然,耿金平等人就没有田文华们这么幸运,他们被公诉机关指控的,跟被审判机关认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张玉军等人就更背了,他们背负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看来,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精”叫做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添加了“蛋白精”的原奶则叫做“有毒食品”,而以这种原奶为原料生产的奶制品却叫做“伪劣产品”。这样的区别不能不引发民众的质疑:难道作为“产品”的三鹿问题奶粉就不是“有毒食品”了如果我们承认三聚氰胺是有毒的,如果我们承认这些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奶粉在事实上导致了数以十万计的病患儿童,我们还能说这种“产品”仅仅是“伪劣产品”吗?
我们应该还记得,三鹿奶粉其实一点都不“伪劣”。它出产自“三鹿”这个全国知名的奶粉品牌,根正苗红,名门正宗。它怎么个“伪”了?作为国家免检产品以及身戴二百余项荣誉称号的“三鹿”,它“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它怎么个“劣”了?至少从“产品”上说,“三鹿”并不伪劣。但从食品上说,它又被确证有毒。从主观上讲,当各地的结石宝宝纷纷反馈到三鹿集团后,问题奶粉的产销链仍在一如既往地运转。这种明知生产的奶粉有毒,仍然继续产销并因此危害到公共食品安全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加以指控与惩处是否合乎事实与法律,还需要司法机关的认真考量。
另一方面,“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刑事究责也不能仅仅局限于产、销环节。为什么作为名牌产品的“三鹿奶粉”成了“有毒食品”?张玉军、耿金平等人固然“功不可没”,负有食品安全监管之责的官员渎职失职恐怕也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虽然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和石家庄市委书记等一应官员,已被责令引咎辞职,但迄今无一位官员进入司法究责程序。我们知道,无论是道义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党纪责任,均不能替代司法责任。“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波及之广,影响之恶劣,损失之惨重,无一不在催促着司法机关加快对责任官员进行刑事追究的进度。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田文华等一审落判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串省略号。且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二审是否能为此划上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