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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需要高标准的监管来确保

   日期:2009-02-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56    

    虽然法律具有天生的滞后性,但这部法律的诞生,与以往那些既不反映现实、也不预测将来的法律相比,进步不小。对食品安全而言,立法上的进步不仅在于“从无到有”的区别,更应体现在立法标准与层次上,而且这将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食品安全不是完全监管出来的,但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没有高标准、高强度的监管,食品是不可能安全的。

    去年10月23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当时余波未平的三鹿奶粉事件让这部本就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成为焦点中的焦点。昨天(25日),四个月后的又一次常委会会议,食品安全法草案被第四次提交审议,这一次的审议稿较上次作了六处比较明显的修改。

    即便三鹿奶粉事件随着三鹿集团被宣布破产而告一段落,这次的四审也一如既往地引发关注。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曾透露,《食品安全法》有望于本月底出台,即意味着四审结束后此项法案将基本定稿,这部被各界寄予厚望、翘首以待的法律终将破土而出。对于经历去年“三聚氰胺”之痛,又于今年新春伊始即遭遇多美滋、蒙牛OMP特仑苏牛奶困惑的民众来说,对于那些仍对瘦肉精诚惶诚恐的广州市民来说,在饱受食品安全之忧、付出沉重社会代价之后,这部法律的面世无疑值得期待。

    食品安全法草案至今经历了四次审议,每次条文的修改都针对现有的监管漏洞,仓促出台、条文时效不强、涵盖面不够、针对性较差等旧有立法模式的致命伤,显然都是此次立法者极力要回避的弊端。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时作出了八处修改,比如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食品不得免检;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政府可责令企业实施召回等规定,可以看出是直接针对三鹿奶粉事件带出的漏洞进行的修改。“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曾经代言过三鹿奶粉广告的诸位明星深陷“广告门”,他们代言问题奶粉的行为遭到各方舆论质疑,于是,有人提出,“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次四审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更是给民众的质疑声一个有力的回应,代言人以后在选择代言产品时便要负上应有的注意义务。虽然法律具有天生的滞后性,但这部法律的诞生,与以往那些既不反映现实、也不预测将来的法律相比,进步不小。

    在当今世界,食品安全被视为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因为食品安全牵涉到太多的因素。即便是在食品安全法律出台已久、监管较健全的美国,在花生酱污染事件发生后,有民意调查显示,美国超过60%的民众对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缺乏信心。这更预示着我们,对食品安全而言,立法上的进步不仅在于“从无到有”的区别,更应体现在立法标准与层次上,而且这将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监管体制与监管标准问题,多头监管以及监管标准的缺失都是食品安全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从已有的草案条文来看,立法者在尽一切可能摆脱这些历史沉疴的负累,从而确立了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此次四审在这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当然,食品安全不是完全监管出来的,但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没有高标准、高强度的监管,食品是不可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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